“擴容”歷史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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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當時負責保險監管職責的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了新華、泰康、天安、華安四家保險公司; |
2000年 10月,四家專為合資而設“殼公司”——民生、生命、東方、恒安; |
2001年 內地復業的太平人壽與太平保險,以合資保險公司的面目出現; |
2002年 中國保監會八年來首度解禁中資牌照,一次性批籌18家新設獨立中資保險公司,即所謂“8+3+7”; |
2004年 11月,由浙江民營資本出資的中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保監會提出了籌建申請; |
2005年 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京開業,截至年底我國共有保險機構93家; |
2006年 保監會批復正德人壽開業; |
2007年 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掛牌開業,天茂集團發布公告出資5997萬控股發起設立國華人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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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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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定富指出,這次地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破壞性最強的一次地震,也是我國保險業經歷的最嚴重自然災害,保險業抗震救災和理賠工作十分繁重…[詳細] |
二次法改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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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原《保險法》規定,主要保險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由監管部門制定。這種制度不利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新的《保險法》規定,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其中關系社會公眾利益、實行強制保險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等的條款費率應當報監管機構審批。 |
財產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原《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能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但人身保險業務中,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具有與財產保險相同的補償性質和精算基礎,多數國家允許非壽險公司經營這兩個險種。這次修改參考了國際通行做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核定,可以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
關于保險資金運用:新《保險法》對原有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這樣,除了禁止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資方式。 |
關于保險代理:新的《保險法》規定了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險公司辦理人壽保險業務,而沒有限制機構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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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十條 |
《意見》表示鼓勵發展商業養老險、健康險、責任險等專業保險公司…[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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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增發 |
中國平安發布公告稱,其A股再融資計劃將在6個月內不考慮遞交申請…[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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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容】 |
【再保險】 |
的確,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能夠在短時間內帶來大量的現金流。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之下,各路資本紛至沓來不足為奇…[詳細] |
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默許其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再保險業務,從而使國內再保險市場的壟斷局面徹底打破…[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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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 |
【6000萬年薪】 |
2002年,是國內保險公司改制上市緊鑼密鼓的一年,到年底保險工作會議前夕,已經有7家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了上市輔導期…[詳細] |
“這份工作是我的主要收入來源,如果職業經理人不領薪水,相信投資者不一定會買平安的股票,關鍵是我的貢獻和表現對得起這份薪酬。”…[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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