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分紅籌資比。不僅應要求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達到一定水平,還應要求它對投資者的回報達到一定
標準。
2、應拉長再融資的時間間隔,防止頻繁的再融資行為導致市場壓力急劇擴大。在西方發達的資本市場,上
市公司再融資有長達10多年的時間間隔。
3、對于因改變項目或項目終止而閑置的資金,應該設立“退還”機制。
4、必須規范信披。中國平安的再融資公告中,對資金用途并未進行詳細披露,只是表示將全部用于補充資
本金、營運資金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批準的投資項目。這種公告本身所透露出來的信息就是再融資條件的過于寬松。
5、表決方式上。有人建議:規定公開增發除了召開股東大會獲得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
過,還有必要規定須達到流通股股東的支持率比例,否則不予通過,使流通股東獲得與控股股東含金量相同甚至更高的投票權,尤其要給予機構投資者之外的散戶一定比例的投票權,讓投資者對融資者形成合理制約。
6、對于事后弄虛作假或者瀆職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審核人員,建立責任追溯制度,增加惡意融資制造
者的成本,以避免以往上市公司增發“圈錢”、“不圈白不圈”現象重演。
7、在再融資額度上。規定上市公司公開再融資金額不超過前次公開融資以來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回報金額
的若干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