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處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法院通報,該被告人一審獲刑15年,上訴后案件被發回重審。業內人士認為,重審過程中,檢方補充了新的犯罪事實,法院依法可加重對其處罰。
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 勞埃德· 謝倫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大連中院官方微博
法院:加拿大籍被告人走私毒品222余千克 系主犯
據大連中院通報,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了新的犯罪事實。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實施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控制中國境內平安銀行(000001,股吧)、招商銀行(600036,股吧)的兩個賬戶,為其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凱姆雇用翻譯許某為其工作,指使許某到大連市租賃倉庫、訂購輪胎,接收“周先生”、簡祥榮(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處無期徒刑)從廣東省運往大連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噸塑料顆粒并放入倉庫,同時告知許某,將委派一名外籍人士處理此批貨物。
2018年11月19日,凱姆指派謝倫伯格到大連與許某會合,擬將毒品藏匿在輪胎內膽中走私至澳大利亞。此后,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其購買了用于將毒品與輪胎內膽重新包裝的工具,訂購了輪胎、內胎和二手集裝箱。謝倫伯格查看貨物、評估工作量后,將船期由2018年11月更改為12月。2018年11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給麥慶祥(因運輸毒品罪被另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打電話,要求其幫助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麥慶祥隨后給大連倉儲經營商戶打電話聯系倉庫事宜。
2018年11月29日,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謝倫伯格察覺后,于2018年12月1日凌晨離開酒店前往大連機場準備逃往泰國。途中,謝倫伯格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當日13時,飛機經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公安機關查獲的222包冰毒凈重222.035千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謝倫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審判長在宣告判決時,當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有權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律師:重審不加重刑罰前提是“沒有新的犯罪事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23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對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37條則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負責人李楠律師表示,通過通報可以發現,案件發回重審后,“檢方補充起訴了新的犯罪事實”,同時法院還查明了被告人有“犯罪既遂”的情形,這意味著檢方補充新的犯罪事實進行起訴,法院重審后確認其犯罪既遂,據此,法院加重了對被告人的處罰。《刑訴法》規定的發回重審不加重刑罰的前提是,“沒有新的犯罪事實”,那么在本案中有新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檢方起訴加重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潘佳錕 校對 陸愛英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