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2月14日,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因在執業廣東省廣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廣集團或公司)2017年度商譽減值評估項目存違規行為,公司及評估師一同被廣東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執業的廣東省廣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廣集團或公司)2017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所涉及的子公司上海愷達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愷達)資產組可回收價值評估項目進行了檢查,發現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評估程序不充分
(一)未關注到上海愷達2018年銷售合同翻印2017年銷售合同的異常情況,未開展進一步的核查和驗證程序。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采用收益法評估上海愷達資產組可回收價值,在預測2018年收入時主要依據上海愷達與客戶簽訂的2018年合同,但你們未關注到上海愷達存在合同翻印的情況,如:上海愷達與省廣集團(2017款凱翼X3項目)、長安標致雪鐵龍汽車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東風悅達起亞汽車有限公司等客戶簽訂的2018年銷售合同與2017年銷售合同內容和簽章完全一致(除在時間上存在2018年與2017年的區別外);上海愷達與上海舜妤廣告有限公司簽訂的2018年銷售合同與2017年銷售合同的主要內容和簽章完全一致(除在時間上存在2018年與2017年的區別、合同金額分別為2315萬元和315萬元外)等。
(二)函證程序不規范。一是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共對7家客戶進行函證,除了母公司省廣集團2個項目對應的2份回函外,其他5家外部客戶未回函。未見你們對評估報告出具日未回函的情況予以關注或執行替代程序的記錄。二是函證落款日期為2018年2月25日,而評估報告出具日期為2018年3月1日,你們未預留充足的函證回函時間。
上述情形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評估依據不充分
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在作上海愷達收益預測時主要依據上海愷達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但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對該公司主要合同項目及客戶情況的調查分析工作不到位,評估依據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第五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評估底稿不完善
(一)評估底稿中未保存對客戶的獨立函證記錄。
(二)評估底稿中保存的上海愷達與上海舜妤廣告有限公司簽訂的2018年銷售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18年3月2日,晚于資產評估報告的出具時間2018年3月1日。
(三)資產評估說明與評估底稿中保存的支撐性資料不一致。資產評估說明中稱“預計2018年公司將實現4億元左右的收入,奇瑞汽車和廣汽菲克將分別貢獻1.2億銷售收入,凱翼汽車、觀致汽車、一汽紅旗將貢獻約1億左右銷售收入”,而評估底稿中奇瑞汽車2018年合同為0.82億元,廣汽菲克2017至2018年合同為1.35億元,凱翼汽車2018年合同為0.1億元,未見觀致汽車和一汽紅旗的2018年合同。
上述情形不符合《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第三十一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檔案》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在上海愷達資產組可回收價值評估項目執業過程中未能嚴格執行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相關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廣東證監局表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北京中科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江星、夏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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