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招行行長田惠宇內部講話稿提到“最不能容忍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10月1日起,田惠宇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將有銀保監會發布的新規管理。
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關于《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銀保業務新規”)的通知,這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發布的監管辦法,廣受市場關注;新規對銀保業務中“吃回扣”、“存款變保單”、“銷售誤導”等亂象均作了明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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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而言,銀保業務新規涉及四方面的內容,主要對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業務準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要求。基金君整理以下核心要點:
1、 嚴禁吃回扣完善激勵機制
近幾年來,隨著銀保業務規模日益壯大,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銀行代理保險從業人員和保險產品消費者之間的利益不一致問題顯得愈加突出,衍生出吃回扣等亂象。
針對銀保業務中的“吃回扣”亂象,新規經營規則的第十九至二十二條提到,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業務臺賬,逐筆記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傭金等信息。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傭金方面,新規要求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2、嚴防存款變保單
針對“存款變保單”的亂象,此次銀保業務新規的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等相關條例要嚴防存款變保單。
新規第三十條要求,銀行代銷保險產品時,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使用帶有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第四十九條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
3、嚴禁保險公司人員駐銀行銷售
對于保險公司人員駐點銀行銷售保險產品的亂象,新規三十九條至四十二條要求,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銀行每個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合作期間內,其中一方出現對合作關系有實質影響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等非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在商業銀行營業場所從事保險銷售相關活動。
4、嚴禁個人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
對于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個人銷售行為規范,新規要求銀行保險銷售應當按照商業銀行的授權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
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將保險代理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銀行不得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
5、規范銀行銷售保險要遵循適當性
2017年以來,證券基金銷售領域一直在強調適當性,保險銷售的適當性卻沒有相應的法規可以指引。此次銀保業務新規對保險銷售的適當性也作了要求。
新規第三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第一,兩類人群需要保險公司核保出單: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于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繳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
第二,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應當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后方可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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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現明顯增長
銀保業務新規的發布將對銀行機構日后銀保業務的開展產生何種影響?未來不可預知,但不可忽視的是,隨著多家銀行的中報披露,銀保業務的銷售規模近三年呈下降趨勢。
近日,招行、工行紛紛公布了2019年中報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工行的保險代銷規模為954億元,招行的保險代銷量為490.15億元。較去年同期,工行、招行的保險代銷量分別增長了119.31%、84.58%。但相較于2016年中,受監管等因素影響,兩家銀行的保險代銷規模均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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