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網站公布了四川證監局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四川證監局依法對吳紅強內幕交易新筑股份(002480,股吧)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四川證監局的一紙公文也由此揭開了新筑股份兩年前一樁內幕交易案。
據調查,案件源于三年前新筑股份的一份公告,2017年6月17日,新筑股份發布共公告稱,其控股股東新筑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擬變更公司股份減持計劃,并擬協議轉讓不低于5%且不高于20%的公司股份。2017年12月21日,新筑股份發布公告稱,前述公告減持計劃期限屆滿,并將積極推進與相關合作方合作。2018年2月11日,新筑投資董事長黃某明赴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商談,內容涉及轉讓新筑股份控制權事宜,并且雙方達成進一步接觸意向。2018年4月8日,雙方談判達成一致。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發布公司控股股東籌劃股份轉讓暨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四川發展擬通過協議方式受讓新筑投資持有的1.05億股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6%,轉讓價格參考公司股票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7.91元/股確定。
2018年4月16日,新筑股份發布權益變動報告書稱,轉讓方新筑投資同意按照協議約定將所持有上市公司1.05億股股份轉讓給受讓方四川發展,轉讓比例為16%。雙方同意,標的股份的轉讓價格經協商確定為7.91元/股,股份轉讓價款合計為人民幣8.27億元,支付對價為現金。
2018年4月21日,新筑股份發布關于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稱,公司股票將于2018年4月23日開市起復牌。2018年4月12日,新筑投資與四川發展簽署《新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2018年4月20日,四川省國資委出具批復文件(川國資改革 [2018]12號),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新筑股份公司股份轉讓事項,涉及上市公司16%股份、控制權變化,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所述的重大事件,符合《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在依法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2月11日—4月9日。黃某明作為新筑投資董事長啟動并參與了新筑股份控制權轉讓事宜,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經查明,案件主要當事人吳紅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黃某明系吳紅強姐夫,兩人日常有聯系往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黃某明與吳紅強有兩次通訊聯系。
吳紅強決策并提供資金交易了新筑股份股票。2018年2月13日吳紅強向“趙某”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共計轉入500萬元,其中486萬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轉入“趙某”證券賬戶。2018年2月13日買入新筑股份3.56萬股,2月14日買入69.57萬股,成交金額485.57萬元;2018年5月3日賣出73萬股,12月25日賣出1300股,盈利33.69萬元。交易資金轉入、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吳紅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行為。但吳紅強配合調查,主動交代情況,在談話中如實陳述相關情況。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沒收吳紅強違法所得33.69萬元,并處以67.39萬元罰款。
根據四川省證監局披露的吳紅強買賣新筑股份股票的交易細節來看,其于2018年2月13日首次買入前,新筑股份股價經歷了幾個月的調整,在吳某買入前最低價為每股5.91元;而吳某買入的兩天,新筑股份收盤價分別為6.59元,6.87元。
吳某于2018年5月3日首次賣出73萬股,當天收盤價為7.15元。
然而事與愿違,或許是業績欠佳的原因,新筑股份并沒有出現暴漲,而吳某也沒能在股價最高位附近賣出(新筑股份于2018年6月14日出現階段高點9.11元)。
所以吳某最終獲利并不多,而如今又要為此上繳60多萬元的罰款,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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