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疫情影響還在繼續,近期,青海一新型肺炎患者因隱瞞行程被警方立案,系全國首例。
記者注意到,目前多地發布通告強調,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等措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究刑責。
青海一患者隱瞞行程和癥狀被警方立案偵查
茍某長期居住武漢市從事餐飲服務,1月17日返寧后,當晚出現咳嗽、發熱、乏力癥狀。從1月19日至26日,茍某兩次前往位于西寧市城西區楊家寨村的妹妹家,期間曾前往漢水溝村的村衛生室診治。
根據青海警方通報,茍某返寧后,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于“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并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
“特別惡劣的是,茍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并密切接觸人群。”警方通報稱。
最終,警方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茍某立案偵查。
新型肺炎屬于法定傳染病,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對甲類傳染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隔離治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拒絕隔離等措施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刑責
2月2日晚,杭州市公安局發出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十個一律”的通告。其中提到,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杭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太原市、臺州市等地方也發布了類似公告。2月2日,武漢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揮部發布的第10號公告也提出,對新型肺炎病人和密切接觸者集中隔離,拒絕配合的強制執行。
湖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李宇先表示,如果被確診為“新冠”或者疑似“新冠”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這一依據來自于兩高2003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果因為這個群體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宇先稱。
此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屬故意不接受預防及控制措施導致傳染給他人的,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明知已感染仍去公共場所 構成犯罪的從嚴追刑責
杭州市、太原市等地警方發布的公告表示,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省公安廳也表示,若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處理。構成違反公安行政管理違法行為的,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疫情中心區的湖北省則明確,1月29日,湖北省公安廳發布公告稱: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在公共場合向他人吐口水、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李宇先表示,根據上述兩高的司法解釋,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突發事件應對法》也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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