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據(jù)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3月30日下午,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600519,股吧)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jīng)理高守洪受賄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高守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高守洪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716.9395萬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高守洪利用擔任茅臺(600519)股份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茅臺對外投資公司總經(jīng)理,茅臺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jīng)理,茅臺高新置業(yè)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地產(chǎn)項目合作、物資供應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守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鑒于高守洪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對所犯罪行認罪認罰。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本案實際,決定對其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高守洪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編輯 倪艷楠
來源: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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