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圍繞人格權是否應該獨立成編,學界確實存在一些爭議,爭議的核心點在于,人格權應置于民法總則中的主體制度或者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還是應在民法分則層面獨立成編地規定。我的觀點是要獨立成編,人格權不應規定于總則中的主體制度之中,甚至不應全面規定于總則之中。
王利明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
民法典最大亮點是人格權編
新京報:我國民法典編纂有一段較為曲折的歷史,可說是幾起幾落,最終于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確立重啟編纂民法典。這里面有什么樣的時代背景?
王利明:進入新時代,人民物質生活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人民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體面的生活,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和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強烈,迫切需要一部與國家繁榮、民族復興相適應的民法典來全面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事權利。在此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
我國民法典草案采取了七編制體例,即由總則、人格權、合同、物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七編構成。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也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依據。
新京報:作為我國首部民法典,你認為主要亮點是什么,為什么?
王利明:最大的亮點就是人格權編。在世界各國民法典中并沒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制度。在我國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為人格權法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它從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也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也是我國民法典對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重要貢獻。
新京報:你認為草案關于人格權編是否仍有值得完善之處?
王利明:需要完善的就是人格權編應置于民法典第二編,也是分編第一編,這樣在體系上更加合理。理由主要在于:一是,與《民法總則》第2條的規定相一致。《民法總則》第2條在確定民法的調整對象時,明確規定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并且將人身關系置于財產關系之前,因此應當先規定人格權,然后才規定財產權。二是,能夠更好地體現以人民為中心、以人為本這一思想,將人格權編置于民法典分編之首,然后再具體規定物權、合同債權等權利,這就可以充分體現現代民法的人本主義精神,體現對個人的終極關懷。現在的民法典草案第二編是“物權”,“人格權”置于第四編了。
條款反映了21世紀網絡時代特點
新京報:此前你曾表示,民法典對于反映21世紀網絡時代特點的體現少,這個問題是否已得到改觀?
王利明:由于人格權獨立成編,其中的條款大量反映了21世紀網絡時代特點。比如,民法典草案第997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這可以有效地預防網絡時代的各種網絡侵權。
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人的“聲音”日益重要,民法典草案第1023條第2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這就承認了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適應未來人格利益發展的需要。
此外,人格權編第1034條第2款采用了可識別性的標準,將“個人信息”規定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可識別性的標準不僅限于身份信息的判斷,也同樣適用于活動信息,從而擴展了個人信息的內涵。
“熱點”呼聲大多有所體現
新京報:你認為有沒有學界呼聲比較高但尚未編入民法典的規定?為何沒能入編?
王利明:總的來說,學界呼聲比較高的在民法典中都有所體現,也不排除部分學者堅持認為需要寫入民法典的,但沒有入編。比如合同編中涉及合同僵局情況下如何打破合同僵局的規則,我個人認為是有必要有所規定的,但因各種原因沒有入編。
新京報:民法典草案雖然出臺了很多更利于保護公眾利益的條款,但如何讓民法典“落槌有聲”才是關鍵,對此你怎么看?
王利明:民法典草案的頒行,使我們更進一步形成了為實現人民美好生活提供重要法律保障的制度優勢。此種制度優勢如何轉化為治理效能,還需要司法等部門正確理解民法典草案,嚴格適用民法典草案,從而在民事法律領域邁向善治、實現善治,真正實現人民群眾對良法善治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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