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昨天(17日)下午,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一審宣判結果。而這場庭審持續兩天,控辯長達16小時。
在庭審中,刑辯大拿們雙方充分質證了相關證據的“三性”,“對證據的正常理解角度和玩弄訴訟技巧的刻意偏差,導致整個庭審激烈異常”。而王振華在庭上始終未承認有猥褻行為。
6月17日下午1點,在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側門,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見到了一個人出來吃飯的被害人委托律師計時俊,他是上海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主任。
結束了4個小時的交叉辯論與被告方陳詞之后,王振華案一審基本結束,但法官要求雙方下午2點半再去一次。計時俊隱約感覺案件可能會當庭宣判。
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的庭審已持續兩天。前一天的庭審持續了12小時。
據計時俊透露,整個庭審過程,雙方律師辯論比較激烈,庭審對證據鏈的形成、內容以及來源、與本案的關聯性等,控辯雙方律師都從法理、情理上進行了二輪辯論。
當時記者先后聯系兩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辯護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肖霖、大成律師事務所馬朗,兩人均表示庭審還未結束,下午還要開庭。
下午開庭沒多久,在2點40分左右就宣判了:
王振華猥褻兒童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五年;
周燕芬猥褻兒童罪成立,判有期徒刑四年。
圖片來源 / 圖蟲創意
“法庭宣布完了,人就帶走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猥褻兒童罪指的是為了滿足性刺激而對兒童進行性侵犯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猥褻行為基本上分兩個方面,一個方面主觀上是帶有一定的滿足性刺激的動機或傾向;另一方面,客觀上對兒童有性侵的行為。
犯猥褻兒童罪的,會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從重處罰。如果被認定為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前述人士認為,“在現有的證據范圍內,只能在五年以下的量刑檔進行判罰的情況下,判了五年其實已經是頂格判了。”
據了解,2019年11月份前,代理受害人的律師另有其人,后來計時俊才接手案子。而被告王振華、周燕芬也更換了律師。王振華的辯護律師為李肖霖、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周燕芬的辯護律師為馬朗。
庭審結束后,該案的審判長通過書面形式回答了案件的一些焦點問題。比如定罪、量刑、審理期限、審理程序等。(詳情見文末附件)
隨后,李肖霖在電話里對記者表示,“被判頂格處罰一般會上訴,但今天還沒有(和當事人)見面,法庭宣布完了,人就帶走了。”
控辯雙方的律師都是刑辯大拿
王振華案備受公眾關注,不僅與王振華的社會身份有關,也因為控辯雙方律師都是刑辯高手。
從庭審耗時16小時也可見,另外案件涉及證據比較多,包括有證人出庭、有庭審盤問等環節。
不過,王振華案屬于非公開審理,控辯雙方律師都不便對媒體透露案情細節,但辯方律師證實了對辯護人做無罪辯護一說。
知情人士透露,案件本來計劃在去年12月份一審的,后來檢方發現新的案情,又需要時間取證,因此延后了。后來發生了疫情,又再延后了3個月。
周燕芬的辯護律師馬朗也表示,控辯雙方確實經過長時間的激辯,案件存在很多疑點與問題。
他認為,法院在宣判后的第一時間就對外公布了猥褻兒童罪的定罪理由,只是全文絲毫未提及辯護律師的觀點,這種缺乏對辯方觀點回應的表述,不利于釋法說理。
知情人士透露,控辯雙方的律師都是刑辯大拿,李肖霖在業界有刑辯“京城四少”的稱號,親歷無數大案;計時俊以刑辯及處理商事糾紛聞名。
在質證過程中,控辯雙方律師就已經各執一詞,雙方充分質證了相關證據的“三性”,“對證據的正常理解角度和玩弄訴訟技巧的刻意偏差,導致整個庭審激烈異常”。而王振華在庭上始終未承認有猥褻行為。
圖片來源 / 視覺中國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睿指出,王振華案庭審持續如此長的時間,一方面說明案件的復雜程度,另一方面也說明法院給予了控辯雙方充分的時間參與庭審、發表意見,充分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權以及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這也是確保程序公正,維護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法律界人士認為,目前一審剛剛宣判,王振華上訴與否還未定,因此判決能否生效還是未知數。如果被告方提出上訴,則會進入二審環節。
附:王振華案審判長通過書面形式回答案件焦點問題
關于定罪: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奸罪(包括奸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奸行為。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制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相關事實有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和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猥褻兒童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關于量刑: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猥褻等性侵害行為,屬于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
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
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猥褻犯罪行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關于本案的審理期限:
我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不認罪,且其中部分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故為審慎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后新冠肺炎疫情發生,而本案系不公開審理案件,不適宜采用線上方式遠程開庭,故我院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審限。現疫情趨于穩定,庭審活動逐步恢復正常,故及時安排本案開庭、宣判。
關于本案的審理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定,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本案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故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任何人員不得旁聽。
案件受理后,我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并及時安排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閱卷。
承辦法官一直與被害人、辯護人保持溝通,持續了解各方對于本案的意見。合議庭對公訴人及辯護人提交的證據和證人、鑒定人名單等進行充分評議、審核,確定出庭人員名單,依法通知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庭審中,充分保障各方的訴訟權利,聽取各方意見。合議庭經過慎重評議后,依法作出本案判決。
關于本案中青少年的保護:
首先,從庭審安排來看,對被害人隱私的嚴格保護貫穿本案辦理的全過程。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我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并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出庭。
其次,從辦理過程來看,為避免多次詢問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創傷,辦案機關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續保持溝通。據我所知,公訴機關也安排了心理咨詢師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并為其申請了司法救濟。
最后,從判決結果來看,本案對被告人的判決既體現了罪罰相當和罪責刑相一致,也體現了依法從重、從嚴懲處以及對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堅決態度,通過有溫度的司法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陽光的成長環境。
在此,我也想呼吁家長、學校和社會,應當從各方面全力保護好未成年人,避免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
本案被害人已經受到了身心創傷,希望無論是網上還是網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對她造成二次傷害,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隱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從傷痛中走出來,健康快樂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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