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疫情暴發期間,北京連鎖藥店康佰馨涉嫌銷售假口罩事件引爆輿論。此后,有關部門迅速介入。
6月19日,康佰馨假口罩案一審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15年、10年、9年,量刑之重再次引爆輿論,體現了公眾對疫情期間健康安全的關注。
(康佰馨藥房先是以26元/袋的“天價”銷售口罩,被以哄抬物價遭到處罰,此后又爆出假口罩事件 來源:首都之窗)
根據近日公布的一審判決書,康佰馨假口罩案得以披露,50萬余只假口罩產自何地,是怎樣一步一步流入市場,是哪些管理環節失手導致假貨流通,這些疑問均得到了解釋。
兩天時間搞定緊缺貨源
北京京海康佰馨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康佰馨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2日,在北京有58家連鎖藥房。
啟信寶信息顯示,其股東為高濟醫藥河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李東(持股比例4.9%)及單振菊(持股比例44.1%)。判決書顯示,單振菊系李東母親。
李東是康佰馨公司法定代表人,今年只有37歲,但在醫藥零售行業已從業15年。
疫情期間,口罩供不應求。1月20日,李東感覺口罩等防護品可能會緊張,1月21日,他名下藥店的口罩已銷售一空并且斷貨。當天,李東就向東北、山西、遼寧等各個渠道商問口罩的采購供貨問題,但對方答復沒有貨源。
李東這時想到了堂弟李俞章,1996年出生的李俞章在國藥集團山西有限公司工作。他在淘寶上找到一家經營3M口罩的店鋪,店主答復他可以到山東高密提貨。
判決書顯示,這家店鋪的店主儀某通過微信向李俞章提供了質量檢測報告。李俞章將相關情況向李東進行了匯報后,李東同意購買,并授權李俞章負責價格談判及提貨。
1月22日凌晨4點,李俞章和朋友羅涵毅開車從山西來到高密。二人到達高密后在街邊與儀某見面,儀某當場組織貨源,當地假冒3M口罩生產者周某等人各自將不同型號口罩送到現場。據判決書,儀某和周某均被另案處理。
李東通過其個人銀行卡向儀某支付貨款51.75萬元。當天,25余萬件口罩就裝車運抵北京。
收到貨后,李東同步在微信群中發布消息稱有口罩出售,北京市及天津市多名藥房經營者及個人聯系其購買。李東驗貨后,將貨物銷售給已聯系好的大客戶,同時將剩余的口罩分配至公司各加盟店銷售。
只用了1天時間,這批口罩銷售一空。
李東決定再次從儀某處購進口罩。經李俞章等人聯系后,李東于1月23日通過其個人帳戶向儀某帳戶轉入貨款95.49萬元。第二批口罩數量為33萬余只,其中10萬只由李俞章租車直接發往河北滄州,其余23萬余只運到北京后繼續批發給大客戶及通過藥店零售。
判決書顯示,李東從儀某處共購進涉案口罩50萬余只,向儀某支付貨款共計147.24萬元。李東對外銷售金額達425萬余元。
但問題很快出現。李東買進口罩后僅兩天,1月24日,開始有買家和康佰馨公司加盟店的顧客反應口罩質量有問題。
1月26日,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從一加盟店起獲636只涉案口罩;1月27日從一加盟店起獲2530只涉案口罩;1月30日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從李東通州家中起獲藥店下架口罩21135只。
經3M公司認定,在上述兩家藥店以及李東通州家中起獲的3M品牌口罩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國家勞保用品質量檢測中心(北京)檢驗,本案中扣押的3M口罩涉及3種型號,過濾效率數據不符合(KN90)標準要求。
虛假的正品檢測報告
假口罩是如何沖破質量管理的?
據賣家儀某稱,“我在網上賣的口罩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他們來了以后我讓不同的人拉過來,這些口罩戴的時候都有很濃烈的刺鼻氣味,而且做工也很差。”
判決書顯示,李東第一次從儀某處購買的口罩價格是,9001進貨價2.5元,9001 V進貨價3.5元,9002 V進貨價3.5元。以往康佰馨藥店購買正規3M口罩的價格是3.8元至4元不等。
儀某還稱,“之前為了在網上更好銷售,我故意買了幾個各個型號的3M正品口罩,然后銷售商就把正品檢測報告給我,我就用這個檢測報告打掩護,用來銷售我的假冒口罩。”
李東供述稱,“我問李俞章對方是否有資質,答復稱有,我就讓他找車準備裝車回京。我所謂的資質就是查看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后期能否開發票,我覺得口罩不屬于醫療器械,所以我沒有查驗對方是否有醫療器械的資質。”
他還稱,“我收到過檢驗報告電子版,有兩、三頁內容,是李俞章通過微信發給我的。我沒怎么看質檢報告,供貨商有營業執照,能開發票就行。”
3M口罩到貨后,李東拆開了一箱口罩,成盒的口罩還有合格證,合格證是長方形小卡片,白底上面有紅色的“合格證”字樣。
違反公司采購流程
李東的采購行為違反了采購流程。
一名康佰鑫公司總經理助理稱,公司的正常采購流程是由采購部向廠家索要資質,后交由質量部進行審核,之后由采購部下訂單,然后把貨品送貨到倉庫。倉庫驗收合格之后,根據門店需求,由公司統一安排配送。
“李東采購的這批口罩是其直接采購的,沒有通過采購部、質量部,倉庫也沒有收到貨、沒有進行驗收,也不是由公司進行配送的,是李東安排配送到各個門店藥房的,李東采購的流程不符合規定,但是李東是老板,他說了算。”這名總經理助理稱。
其還稱,李東也沒有將口罩的資質等手續交給公司。因為這批貨比較緊俏,當時沒來得及進入藥房的ERP銷售系統,各個門店就先手工記賬,后錄入ERP銷售系統。藥監部門有相關的規定,必須使用銷售系統進行統計。
對此,李東供述稱,“這次采購58萬余個口罩不符合公司流程,因為情況緊急我就代辦了。我向對方索要了營業執照、合格證、質檢證。”
他還稱,“我在醫藥零售行業干了15年,醫藥行業大宗商品采購不需要供貨商有廠家授權。作為康佰馨公司總經理我有采購權。”
147萬貨款拿到60萬回扣
前去高密聯系的李俞章和羅涵毅是否發現了異常?
李俞章供述稱,“我在國藥集團干的都是一些跑腿的零散活,沒有鑒別3M口罩真偽的能力,我平時也不接觸口罩,工作中也不接觸醫療器械價格、真偽鑒定方面的工作,就看賣家給我發了合格證、檢驗報告。”
事實上,羅涵毅和李俞章瞞著李東,在和賣家談價格時,約定每只口罩返給兩人回扣1元。
第一筆貨款51.75萬元,儀某就給了兩人回扣25.05萬元。
羅涵毅供述稱,“當時有點懵,覺得利潤有點大,疫情這么嚴重的情況下,口罩應該是很緊俏的產品,但是賣家賣的這么便宜,感覺有點問題。我和李俞章合計,見到李東后沒什么問題就不提賣家返點的事情。”
第二批口罩的貨款是95.49萬元,兩人拿到回扣35.53萬元。
假口罩產自山東高密
羅涵毅供述稱,“我開始對口罩真假是沒有懷疑的,以為是賣家囤的貨物。后來跟賣家要多少,賣家剛開始說沒有,后來說找一找,過一會兒就找到了,我們要多少貨物,賣家就能找到多少貨物,還都返給我們錢,我和李俞章就覺得這里邊可能有問題。”
對此,賣家說整個地區的貨物都在他手里。“后來李東再和李俞章要貨,我和李俞章就不敢再和賣家要貨了。最后一次李東和李俞章要貨物,李俞章沒敢聯系,答復李東說是沒貨了。后來我們也沒再深究,就回山西了。”他說。
事后查明,李東等人購買的假口罩,全部來自山東高密本地。共有4人給賣家儀某供貨。
判決書顯示,一名假口罩生產者稱,他生產一件口罩的成本是600多元,使用的商標是油印機上的模板,生產口罩的原料都是以前剩下的,還有庫存。一件口罩的規格是1000-2000只。
另一人稱,今年臨近春節的時候,其租賃了民房,把碟形機、扎閥機等設備搬到這里,雇傭周圍閑散的老百姓(603883,股吧)生產了一些假冒3M口罩。這批口罩本來準備發到臨沂,但賣給了儀某。
據報道,2月3日,在山東省公安廳統一指揮下,濰坊市及高密市公安機關偵破儀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口罩案件。公安機關順線偵查,共搗毀制假窩點3處,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查獲假劣口罩3500個,扣押生產設備10臺、生產原材料無紡布30卷、濾棉10包。
(查獲的假口罩生產設備 來源:高密市市場監管局)
高密市的棉紡化纖產業集中,案件發生后,高密市對口罩、防護服行業進行了專項檢查。
(來源:高密市政府網站)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今年3月9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一名高密口罩商判刑10個月,罪名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此人疫情期間向北京市銷售假冒“3M”注冊商標的口罩9000余個,銷售金額人民幣5.7萬余元。
2019年8月,高密市法院也曾判處一起生產銷售假冒口罩案,6人因假冒注冊商標罪獲刑,其中1人被判處緩刑,另外5人被判處罰金。
是否犯罪及犯何罪
而在此案中,李東、李俞章、羅涵毅三人被判重刑,3人因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獲刑15年、10年、9年,并處罰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被告人已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3名被告人以低價購進過濾效率不符合(KN90)標準要求,呼氣閥氣密性數據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假冒3M口罩后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400余萬元,其行為屬于“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另外,3名被告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的裁判規則,從一重罪處斷。
根據刑法,犯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3名被告人均辯稱其不知道涉案口罩為假冒偽劣產品,認為自己無罪。
犯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觀要件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故犯。判決書指出,具體到本案,被告人是否能認識到涉案產品屬于偽劣產品是進行故意判斷的起點。本案的爭議焦點也在于此。
李東的辯護人認為,李東缺乏認識到涉案口罩系偽劣產品的可能性,理由在于:李東所支付的價格屬于市場的“正常區間”;李東提前索要了質檢報告,收貨時查驗了合格證,已然盡到了相應的審慎義務;李東在購買口罩的同時進行了多項業務,這些業務同購買口罩一樣,不盡然合規,但是并沒有發生危害結果,可見其行為合規與否同本案中出現的偽劣產品沒有必然的聯系。
而法院認為,在認識因素層面,李東對于產品質量問題自始至終具有明知,只是在明知的程度上隨著其掌握信息的逐漸增加而逐步加深,從最初的階段具有一定的或然性,是“可能知道”,逐漸轉化為確切的、實然的知道,是“事實上知道”。
在意志因素層面,李東是一種放任的心態。責任評價的核心所在不僅僅是行為人“認識到了”,更是“盡管認識到了,但是并沒有形成反對的動機來打消犯罪念頭”。李東在多個可能的節點均沒有“剎車”,而是仍按原計劃分銷、獲利,對法律所保護的消費者權益最終遭受損害是一種不管不顧的心態。
判決書寫道,本院相信其所辯解所稱不可能盼望、追求發生此種危害結果,但是放任結果的發生仍是故意,單純希望結果不發生本身并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本案中,李俞章的辯護人認為,李俞章在采購口罩時,已經盡到謹慎義務,指控其應知口罩系偽劣產品證據不足,應宣告無罪;若認定其有罪,也應將李俞章的行為視為協助上家向李東銷售的環節,據此認定銷售金額,且李俞章有主動歸案情節,可從輕處罰。
羅涵毅的辯護人任務,羅涵毅未實質性參與購買洽談,僅僅收取了好處費,不構成共同犯罪,請求對其宣告無罪;若認定其有罪,羅涵毅具備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
對此,法院認為,從接觸經過、購銷雙方商談內容、購銷方式與實際價格、收取高額回扣等因素,足以認定李俞章、羅涵毅二被告人對于涉案產品來自于非正常渠道具備明知,符合本罪對主觀故意的要求。另外,二被告人作為李東的代理人,協助完成了涉案偽劣產品的采購、運輸,其行為是整體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不可分割的環節,應作為李東的共犯處理,而不應單獨割裂開來成立一個銷售環節。在涉案產品進入分銷、零售后,最終實際銷售金額不在二人的認識和控制范圍內,但是并不影響其就整體銷售金額承擔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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