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張玉環被指殺害兩名男童,江西高院再審此案時,檢方當庭建議改判無罪
7月9日上午9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西高院)開庭再審張玉環故意殺人申訴一案。自1993年12月被逮捕以來,張玉環被羈押的時間總計達9700多天,超過26年。
張玉環為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人,因卷入一起兩男童被殺案,在1995年被判死緩,多年來,張玉環一直堅稱自己沒有殺人。
據張玉環的辯護律師之一尚滿慶介紹,在7月9日的庭審中,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出庭檢察官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物證證明力不足,原審認定的犯罪工具麻袋、麻繩均不能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此外,張玉環的有罪供述前后不一,存在先證后供的違法情形,真實性存疑。綜上,出庭檢察官建議改判張玉環無罪。
張玉環本人在最后陳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稱口供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的,懇請法庭還他一個公道。
法官當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
被控殺害兩男童,遭羈押超26年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張家村兩名失蹤男童浮尸水庫,隨后同村村民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嫌犯。
三天后,張玉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收容審查。同年12月29日,張玉環被逮捕。后此案被起訴至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昌中院)。
南昌中院下達的一審判決書顯示: 199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張玉環用板車拖禾草回家,見同村村民張國武的6歲兒子張振榮,以及張健飛的4歲兒子張振偉在其屋檐下玩,將階檐上的土往下面扒,即上前對張振榮臉部打了兩巴掌。張振榮用手亂抓,將張玉環的左右背部和食指根部抓破并流血。
上述判決書載明:張玉環心中氣憤,頓起殺人惡念,將張振榮拖至其兄后房內,用手卡住張振榮的頸部數分鐘,致其不會動彈,又用木棍對張振榮胸、背部擊打,用麻繩順著張振榮的口角往后頸部猛勒,將其活活勒死。
判決書稱:張玉環走到屋前,見張振偉還在其屋前玩,害怕罪行暴露,又起殺害張振偉滅口之惡念。他將張振偉提到其兄后房內,用手猛卡張振偉的頸部數分鐘,將張振偉活活卡死,后用雜物掩蓋兩具尸體。當晚,張玉環乘天黑下雨之機,將兩具尸體裝進一麻袋內,用板車拖至曬谷場。爾后,分別將張振榮、張振偉兩具尸體背至下馬塘水庫,拋入水庫中,還將裝尸體的麻袋拋入水庫中。
經法醫鑒定,死者張振榮、張振偉均為死后拋尸入水。前者系繩套勒致下頦壓迫頸前窒息死亡,后者系扼壓頸部窒息死亡,死亡時間是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點半。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因不服一審判決,張玉環提起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張玉環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8月,張玉環向江西高院遞交刑事申訴書請求再審;2018年6月13日,江西高院決定對該案立案復查。2019年3月25日,張玉環案代理律師接到江西高院通知,決定對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再審。
卷宗多處存疑,檢方建議改判無罪
張玉環入獄后堅稱自己是被冤枉的,此前所做有罪供述是遭到了刑訊逼供。張玉環的哥哥張民強稱,這些年張玉環在獄中寫了數千封信,多數都在強調自己無罪。
據辯護律師和家屬表示,在7月9日的庭審現場,張玉環再次聲稱自己遭遇了刑訊逼供,并當庭出示了自己手上及左腿處的傷痕,稱是當時刑訊逼供后留下的。
尚滿慶告訴《財經》(博客,微博)記者,經過研究案卷可發現,案卷中存在多處疑點,在張玉環前后兩次的有罪供述中,作案地點、經過、工具,藏尸地點、拋尸過程以及裝尸體的麻袋均存在不同之處。綜上來看,前后兩次有罪供述,僅隔一天,卻幾乎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真實性令人生疑,加之張玉環對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指控,這就更難以讓人相信這兩次有罪供述的真實性。
尚滿慶稱,7月9日開庭時長3個小時左右,法庭給予了大半時間進行辯護,辯護人認為,本案認定張玉環故意殺人的證據,基本上依賴于張玉環的口供,而張玉環的口供存在有罪供述和無罪供述,僅有的兩次有罪供述對于關鍵的案件事實部分卻相互矛盾,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實張玉環殺人,無法形成證據閉環,因此不排除另有真兇。
同時,辯護人指出原偵查機關對張玉環采取收容審查的措施不合法。江西高院終審時沒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涉嫌程序違法。依照終審時適用的1997年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死刑案件卻沒有律師辯護,屬于重大程序違法。”
多年來,張玉環堅持申訴,否認殺人。在7月9日的庭審中,檢方建議法院改判張玉環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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