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認為北京某傳媒公司在經營活動、網站宣傳中使用的“鳳凰”標識,構成侵權,鳳凰衛視和鳳凰網的運營公司訴至法院。8月3日,據北京海淀法院通報,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需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宣判現場。法院供圖
認為“鳳凰”商標被侵權,鳳凰衛視訴至法院
鳳凰衛視和鳳凰網分別由鳳凰衛視商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衛視公司)和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盈九州公司)運營。
兩家公司起訴稱,鳳凰衛視公司依法享有“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等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許可天盈九州公司使用。經過20余年的發展,上述商標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在一般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被告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佳藝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網站、公司招牌、人員名片等處使用“鳳凰”標識,并從事新聞報道、節目制作等服務,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
同時,被告擅自使用帶有“鳳凰”字樣的“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等企業名稱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兩家公司訴至北京海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
被告鳳凰佳藝公司則辯稱,公司具有獨立的名稱、經營范圍和對外標識,與兩原告經營的品牌、商標不具有關聯性,兩原告認為鳳凰佳藝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并存在不正當競爭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公司自成立以來尚未實際經營,兩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官認為,被控侵權標識基本是原告商標旋轉九十度后的鏡像呈現。法院供圖
法院:被告構成侵權與不正當競爭,賠償500萬
8月3日,北京海淀法院通報此案的一審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標識“鳳凰”與原告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從公眾的認知角度來看,被告的上述行為,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且被告在對外宣傳中也積極將“鳳凰通訊社”與“鳳凰衛視”“鳳凰網”相聯系,該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
此外,法院認為,鳳凰佳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公開場合發布聲明稱,“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衛視和鳳凰網之后,又一個與之并行的,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新聞媒體機構”,該行為已經構成虛假宣傳。
故法院認定,鳳凰佳藝公司的以上行為,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誤導相關公眾,非法爭奪原告市場利益,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考慮到被告侵權時間長、范圍廣、侵權情節惡劣等因素,應承擔經濟損失賠償額。
7月31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
編輯 左燕燕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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