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子揚)8月20日,椰樹集團一則招聘信息因含有“承諾以房產做抵押,離開以房產償還”“終身服務”等內容引發熱議。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房產抵押本質是求職者的違約金,有可能超過企業的培訓費用總額,這種情況或屬無效約定。
據了解,海南省人力資源市場官方微信公眾號“海南直聘”曾發布消息,海南椰樹集團“培養職業經理學校”公開招收職業經理,除要求本科學歷外,還將要求在椰樹集團實踐經歷16年,包括下車間4年,上市場7年,進集團班子5年。實踐經歷前兩段后,可以升為副總,三段經歷后可以升為總經理候選人。其中,總經理有百萬年薪、別墅獎、分紅股獎、海景房獎。
值得注意的是,其“招生條件”中要求需要應聘者做到“忠誠不謀私,顧事業不顧家”,還要承諾終身在“椰樹”服務,并寫承諾書,承諾以房產作抵押,離開“椰樹”以房產償還。要求以房產作抵押,是防止將“椰樹”作為跳板、作為“鍍金”、學到經驗后跳槽。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一是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二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表示,椰樹集團要求求職者承諾以房產做抵押,離職后以房產償還,本質上是用房產抵押做求職者的違約金。如果椰樹集團沒有在求職者入職后對其進行專項培訓,是不能約定要求終身服務的。即使進行了專項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把房產價值作為違約金也很可能超出培訓費用總額,甚至可能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所以,這種情況或屬無效約定。
一位不具名的律師則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該招聘要求明顯違反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賦予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和自由,勞動者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勞動者的上述權利,“終身”服務的要求即使寫在合同里,也屬無效條款。“為防止將‘椰樹’作為跳板、作為‘鍍金’、學到經驗后跳槽而要求以房產作抵押,顯然也不屬于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同樣屬于無效約定。”
新京報記者 王子揚 圖片來源 網絡截圖
編輯 李嚴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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