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夏心愉、李伯誠
出品 | 愉見財經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被限定為LPR的4倍(現15.4%),大幅低于此前的24%和36% “兩條紅線”。開篇先從行業的角度,來說四個“愉見財經”的基本判斷吧。
1,消費金融的黃金淘金時代算是過去了。
2,絕大多數市場機構會變得無利可圖,一大批公司可以關門或改行了。
3,但優勝劣汰馬太效應之下,要么資金成本非常低廉,要么掌握流量端(自己就是獲客的gate),要么有著非常扎實的風控能力,只有這些玩家可以存活。(可能也就只剩銀行體系玩家、互金巨頭、專做細分的小而美公司。)
4,對既有的逾期,催收難度進一步加大。
下文就三方面做一些展開討論:新規對放貸從業者的影響、為啥調低利率上限、這利率上限是不是太低了?
一、對放貸從業者的影響
Y
“愉見財經”來反問三個問題吧。
第一,以前,如果“好公司”們嘗試更迭他們的數據模型以求靠降低不良來維系利潤,給出的貸款利率也相對低廉;而“壞公司”簡單粗暴地用高利率覆蓋高風險。相比之下,誰更容易賺得盆滿缽滿?顯然是后者吧。
此之劣勝優汰之一。
第二,以前,如果“好公司”們給了相對較低的貸款利率,但經不住自己的貸款客戶同時去共債其它平臺,因為很多最后出現風險的貸款客戶,往往也都是從利率相對較低的“小錢”開始借,然后越借越多的。
等這批共債的借款人出現還款困難后,越是“好公司”催收越不敢逾矩,越是高息貸款公司必然匹配越是激進的催收手法。那到最后,誰家的壞賬反而更容易逼回來一些?還是后者。
此之劣勝優汰之二。
第三,讓我們告訴大家一個真相,那些放貸公司,他們自己搞來資金的成本是多少:最頭部的消金,甚至還走通了ABS之路的,大約6%~7%,但ABS又無法放量;鳳毛麟角的能求得到商業銀行助貸的,大約7%~9%;要是選P2P資金端的,最頭部的也要12%~15%。
資金成本只是他們的一項成本。余下的還有獲客成本(沒有流量端的獲客太貴)、壞賬損失(5%~10%算是客氣的)、運營成本等等等等……
末了,人家還要賺大錢,前幾年還能暴利到去美國、去香港上市,一度成為資本市場寵兒。
你說說,這樣一加總,一半機構其實連年化36%都是做不到的(現金貸payday loan 50%以上很正常);還有一大批機構,你讓他們壓到24%就已經等于做慈善了。
對借款人而言,在前幾年的現金貸市場里,高利借貸的本質和“普惠金融”其實扯不上關系的,有“普”沒“惠”,算個“普割金融”差不多。(我可不是到今天才馬后炮的哦,3年前的《一眼看穿Fintech》里早說過這根本不是普惠。)
那么再反問一句,現在LPR4倍的15.8%上限,還有什么放貸機構能繼續生存呀?我能找到的最客氣的詞匯,叫“洗牌”、叫“嚴峻考驗”,正如上文所說,要么資金成本非常低廉,要么掌握流量端(自己就是獲客的gate),要么有著非常扎實的風控能力。最好三者兼具。
否則別玩了。
二、為啥調低利率上限
Y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利率上限的調整主要考慮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以及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等因素,為了更好地促進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有效緩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實踐中,的確很多小微企業的融資,是以企業的負責人名義借貸或擔保的。過去“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很多個人或企業都扛不起,資金成本成了他們經營中最大的負擔,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相關企業及經營者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失去還款能力,事實上破產。
此外,過去幾年扯著“普惠金融”大旗實則放著高息貸款的借貸過于便利,也縱容甚至誘導了沒有還款能力的借款人過度舉債。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公布的數據,當前的失信被執行人已近600萬,再加上潛在的尚未納入法院系統失信名單的,保守估計也要1000萬。什么概念呢?破產的人比全世界很多國家的總人口還多。在我國個人破產法出臺之前,降低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也有助于遏制這一勢頭,也客觀上讓普惠金融回歸“普惠”本質。
另外,正如“愉見財經”早在三年前就做出的呼吁《不是每個借款需求都該被滿足》,信貸是應該有邊界的:不是在商言商只要高利息能覆蓋高風險就行;不是無節制營銷甚至誘導自控能力差的人過度消費;不是甚至希望借款人有輕度逾期最后催收成功,因此還能額外賺一筆罰息;不是借款人不還不要緊,搞到他爹媽家人代償就行……
消費金融的健康發展,需要在服務長尾和邊界控制之間,尋找到一個理性的平衡。
把利率上限大幅壓低,可能是一種倒逼。
三、利率上限是不是太低了
Y
利率上限壓低,我個人覺得挺好。但是,壓到LPR四倍那么低,我又覺得好像過于嚴苛了。
到底是偏高還是偏低,這倒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利率過高,借款人還款困難,還會導致一系列社會問題或道德風險。
利率過低,又會導致出借人積極性不高,引發融資困難;陽光下的金融抑制了,更失控的地下金融又會活躍,在那里,“三分息”(年化36%)基本是起步計價。
有市場人士認為,不排除最高院再次修改調整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的可能性,未來也有可能還會微調。考慮到我們國家只有企業破產法,沒有個人破產法,下次調整除了會對利率上限范圍調整之外,還可能會根據借款人主體是自然人還是非自然人區別對待。
李伯誠律師做了一些個人構想:對自然人名下的借款或擔保的債務利息實行總量控制,比如規定借款或擔保的債務利息累計不超過本金,這個在中國歷史上是實行過的,元朝就明文規定:利息之和以本金為限,永為定制。如果按照我們國民經濟五年計劃的慣例,利率上限規定為本金的年利率20%為限,再對自然人名下的借款或擔保的債務利息實行總量不超過本金的控制,或許是既能解決利率過高引起的道德問題,又能解決利率過低導致借不到款的問題。
(本文共同作者李伯誠系互聯網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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