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30日電 (宋亞芬)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明確了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的LPR3.85%計算,目前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為15.4%。
雖然《規定》第一條即指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但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機構的糾紛案件也都是以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為參考,因此有專家認為,相關監管部門應該明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規是否適用于金融機構。
在實踐中存在部分地方裁判機關、機構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來約束金融機構借貸行為的判例。相關監管部門曾出臺的相關文件也基本要求金融機構的利率不能突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22號)規定,“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ヂ摼W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曾發布《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規定“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
那么,此次最高法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后,金融機構的利率規制又該何去何從?如果以目前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為規制標準會有哪些影響?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研究院院長黃震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戶端采訪時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現實情況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它的合理性,但確實導致一部分靠利率收益覆蓋風險的做法有可能難以為繼?赡軙A段性地出現一些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公司等退出或者倒閉。
某持牌金融機構向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鑒于《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當中明確“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而最高法已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大幅下調,建議金融監管部門明確金融機構的息費收取不應參照最高法新發布的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現金貸新規有關條款應予以明確和澄清。若社會公眾將據此認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也必然應當低于4倍的LPR,或會引發投訴的增長。
據該機構介紹,從事貸款業務的持牌金融機構的綜合成本,包括運營成本、風險成本、融資成本等在很大程度上高于4倍的LPR。如果僅僅簡單出于“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愿望而未對金融機構的固有成本進行綜合考慮,從而導致這些機構無法基于風險對產品定價,并因此不得不退出市場,廣大長尾消費者的需求將無法得到滿足。由于利率上限下調而導致的信貸供應減少將首先影響到中低收入者或首次借款者,他們或將被迫走向地下錢莊、黑市等非法金融服務,因為需求最終需要找到供應。
近日上市的螞蟻集團也在上市申請文件中表示,倘若持牌小額貸款子公司須遵守該上限,及利率上限因任何新采納或任何現有法律、法規或裁決的實施而進一步降低,我們的持牌小額貸款子公司將可能需要改變我們的貸款定價或商業模式。
針對這些問題,某金融機構負責人建議相關監管部門借鑒國際經驗,充分考慮各類金融機構的具體運營情況,對利率上限進行精細化、動態化、市場化管理,并根據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成本設立利率上限。
對此,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院長賈康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相關企業可以反映,他們這個觀點也有道理。如果說金融機構原來的空間比這個大,現在必須把空間收窄,那么原來空間的融資供給很可能就被高利貸給取代了!
“最合理的應該是讓金融產品更多樣化、更有彈性,這才是最好的境界!辟Z康強調。(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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