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壹財信
作者:陳思言
IPO"二進宮"的云南健之佳健康連鎖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之佳")9月3日迎來上會大考。"從昆明起步,帶著春城溫暖的問候,微笑著走向全省,自信的走出省外",健之佳此次IPO真的如官網所說的那樣自信嗎?
但《壹財信》發現,健之佳報告期內員工社保公積金未足額繳納且繳納比例還出現下降趨勢,訴訟案件的披露有遺漏,特別是一起商號、商標權糾紛或存在隱患。
社保公積金繳納比例下降
據招股書,2017年至2019年,健之佳的員工總數分別為5,891人、6,662人、7,551人,員工隊伍不斷壯大。但在員工隊伍不斷壯大的同時,《壹財信》發現還存在部分員工未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的情況,特別是2018年員工社保、公積金繳納比例較上一年度有所下降。
2017年,健之佳繳納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保險的比例分別為91.41%、91.41%、86.52%、85.49%、85.49%,繳納住房公積金比例為88.83%;2018年繳納的各保險比例分別為89.34%、89.34%、85.45%、82.36%、82.36%,繳納住房公積金比例為81.36%;2019年五種保險的繳納比例分別為89.18%、89.18%、89.87%、85.76%、85.76%,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為79.38%。
初步統計發現,2017年至2019年健之佳未繳納養老、工傷保險人數分別為506人、710人、817人,未繳納生育、醫療保險人數分別為855人、1,175人、1,075人,未繳納失業保險的人數分別為794人、969人、765人,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人數分別為658人、1,242人、1,557人。
特別是2018年,員工社保與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卻均呈下降趨勢。2019年,除失業、醫療、生育較上一年稍有改善,養老、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仍呈下降趨勢。
對此,健之佳解釋稱:公司門店主要分布于農業大省云南,公司農村戶口員工較多,流動性較大,該部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意愿較低。同時,健之佳在招股書中表示:公司已采取措施,提高該部分員工的繳納意愿,進一步規范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健之佳的解釋是不充分的,應提高自身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意識以及其員工的參保意識,而報告期內部分社保、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卻不升反降顯然是說不過去的。
多起訴訟未披露或應解釋
根據招股書中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健之佳及其子公司因銷售商品質量、療效問題發生的爭議、糾紛基本情況表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健之佳在審或已經形成生效判決的訴訟共有54件,已經撤訴的訴訟共計18件。
招股書中所披露訴訟的金額小到退款19.8元大至賠償金額351,000元都有,但除了招股書中已披露的這些訴訟案件外,《壹財信》發現仍有一些訴訟沒有披露,不知是何原因?
據(2017)粵0604執4199號文書信息,2017年6月15立案的陸某某與健之佳買賣合同糾紛未被披露。《壹財信》在天眼查上發現,在該訴訟案件中健之佳最終成為被執行人,被判向原告陸某某退還貨款1,088元,支付賠償款10,88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0元。
同年健之佳的另一起網絡合同糾紛也未披露。據(2017)滬7101民初829號文書信息,於某某與健之佳存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在該起糾紛中健之佳因銷售了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愛司盟蝴蝶仙人掌膠囊被判向原告退還貨款1,216元。
此外,據(2018)京0106民初1518號文書信息,健之佳還曾因商家頁面廣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被姜某某提起訴訟告上法庭。
顯然,健之佳在報告期內有多起訴訟未披露,不知道是故意遺漏還是信披工作未到位,而關于訴訟披露存在的雙重標準或需要健之佳和保薦人能夠做出解釋。
商號、商標權糾紛或存隱患
除了上述訴訟糾紛未披露之外,還有一起商號、商標權案件糾紛或更值得關注,暴露出了另一"健之佳"。
招股書顯示,2017年健之佳曾因青島健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青島健之佳")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將對方告上法庭,不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告上山東省高院。之后,山東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裁定,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2民初1044號民事判決,發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目前重審程序正在進行中。
該起訴訟具體內容為:健之佳在2009年以前在第3、5、35、44類上注冊了5件"健之佳"商標,而青島健之佳的注冊時間為2011年3月4日,其注冊時,健之佳已取得了"健之佳"商標的專用權。"健之佳"作為健之佳的企業字號、注冊商標,經過其長期、大量及廣泛的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獲得了多項榮譽。青島健之佳將健之佳的注冊商標、企業字號作為企業字號使用,除了與健之佳的企業字號沖突外,還與健之佳的注冊商標沖突。
不過,健之佳在招股書中還表示,青島健之佳對發行人不構成實質性的影響,主要原因有三;健之佳及其子公司未在青島健之佳注冊地址內開展經營活動;其次健之佳主營業務與青島健之佳存在部分經營范圍的重疊,但重疊范圍約占健之佳的經營業務收入的10.58%,不會對其經營構成實質性影響;最后,涉案商標的注冊時間早于對方的成立時間。
不論健之佳此次IPO過會與否,其存在的上述問題還需要能夠得到切實解決,《壹財信》也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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