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發芾
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要建立完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共濟保障機制,個人賬戶“可以用于支付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探索個人賬戶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
近些年,城鎮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多有沉淀,如何使用這筆錢,人們有很多建議。其中之一就是將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用于家庭共享或家庭共濟,增加個人賬戶的互助共濟功能;ブ矟緛硎歉黜椛鐣kU的本質特征,如果沒有互助共濟這個特征,社會保險將變得沒有意義,個人賬戶無疑蛻化為強制儲蓄。此次的征求意見稿在這方面有突破,當然是一個進步。
事實上,醫保個人賬戶的資金,來自職工個人工資中的扣除和單位繳納的部分,這些錢屬于參保職工個人所有。但個人賬戶的資金用途被鎖定,只能用于醫療門診和定點藥店購買藥品,這是對人們自由支配個人資金的限制。論理來說,這筆錢當然能夠用于家庭成員的醫療支付。因為,作為家庭成員,甚至作為家庭經濟來源支柱的父母,當自己的孩子有病的時候,出錢治療是義不容辭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為什么醫保個人賬戶的錢,反而不能給自己的孩子治病買藥?如果孩子病了急需現錢,父母手頭并無余錢,而醫保個人賬戶有大量的沉淀,為什么不能用這筆錢救命?所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不能家庭互助共濟,不但完全違背了醫療保險互助共濟的功能,而且也十分不近人情。某些情況下,由于鎖定了資金,使得本來可以用于家庭治療的現金被擠占,給急病治療帶來困難,不但沒有緩解看病費用問題,反而可能加劇了這個問題。
事實上,前些年各地也在探索個人賬戶的家庭共濟改革。各地的改革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規定也是五花八門,比如有的地方規定,共享只能在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有的則有所擴大,在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和居民醫保參保人之間共享。這兩種家庭共享模式,顯然范圍比較狹窄,因為不少家庭中,并非所有成員都是城鎮職工參保人,有些家庭成員甚至什么類型的醫保也沒有參加。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沒有做詳細的區分,好像可以理解為,不管家庭成員參加了什么類型的醫保,甚至根本沒有參加醫保,但只要家庭成員中有人是城鎮職工醫保的參保人,且個人賬戶上有余額,那么,他就可以將這余額讓家庭成員共享,用于門診或藥店買藥。但是,征求意見稿另外一句話“探索個人賬戶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似乎意味著此次所謂共濟也仍然限定在職工參保人和居民參保人之間進行,未參保的家庭成員似乎不在共濟范圍之內。如果是這種情況,那么,共濟的范圍仍然受限。另外,從已經探索的各地情況看,對于家庭成員的界定也是寬窄不一,有些地方不包括父母,有些地方不包括配偶的父母。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提出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雖然沒有包括配偶父母,但包括了父母,范圍適中,意義較大。正是那些上了年紀的為人父母者,可能正是最需要治療和購藥的人,如果兒女的個人賬戶可以共享,則他們的負擔將會大大減輕。
個人賬戶家庭共享,確實是一件好事,但是,實施中最需要的是簡單易行。從各地的探索看,有些地方通過某種電子平臺將參保者的醫?ㄌ柵c家庭成員的醫保卡號綁定。這種使用方式,給持卡人一定的權限,由持卡人授權家庭成員使用。但可想而知,這種電子平臺,對于一些不太擅長使用新型電子設備的老人可能也不大方便,而且,這種模式,需要有關方面在后臺信息共享和進行甄別,醫保部門能夠非常快捷地掌握參保人的家庭關系信息。比方說,張三作為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個人賬戶有余額,將父母、配偶和孩子的醫?ń壎,授權他們使用,但電子平臺要認可和通過這樣的綁定,必然要有張三家庭成員的詳細信息,以及家庭成員參保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完全,那么,這種綁定是很難快速完成的。還有的地方,要求參保人拿相關證件到窗口申請辦理。這也非常復雜,家庭成員關系,尤其不在同一戶口本上的家庭成員,怎么能夠證明是一家人?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不少難題,比如我國的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層次很低,各地各自為政,壁壘森嚴,異地結算非常困難。不少參保人雖然賬戶余額不少,但和父母目前不在同一統籌區,家庭成員共享的好處實際上也很難享受。
諸如此類的問題,都使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享這一看起來比較人性化且更有利于實現醫;ブ矟δ艿恼,變得復雜。征求意見稿對此并無具體規定,解決此問題恐怕仍然需要各地發揮各自的智慧,F代社會是信息社會,本來給家庭醫保共享提供了最便捷的信息化基礎,醫保部門應該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供的方便,讓人們更為便捷地享受政策帶來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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