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樓賠償”作為一種“次優的公平”,只是案件的一個“逗號”,無論是從民事還是刑事的角度,都決定了對真兇的追查還會繼續。
▲資料圖,圖文無關。圖片來自新京報網
日前,四川遂寧首個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引發廣泛關注。
案情是,2016年11月11日,李女士推著不滿周歲的女兒經過油坊中街時,突然一個鐵球從天而降,正好砸中女兒,經搶救無效當晚去世。由于久未找到拋物者,女童父親將事發地整棟樓住戶告上法庭,時隔4年終于宣判。船山區法院認為,包括底層門面經營者在內的整棟樓住戶都有可能是加害人,判決每戶賠償3000元。
雖然李女士一家終于獲賠,但這棟樓的絕大多數住戶想必都因此感到委屈。誰都知道,該球只能出自一人一戶之手,因未找出兇手就讓整座樓住戶擔責,的確令人難以接受。報道說,已經有住戶提起上訴。當然,不管是現行侵權責任法還是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都規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賠償,根據法律也只能這樣判。
當然,這樣的判決引發一定的爭議也可以預見。從同情受害人的角度來說,在真兇歸案之前,由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共同賠償,一定程度上可以撫慰失去孩子的父母親;而從無辜住戶的角度看,因為別人的錯誤而買單,不免因此而不平。但侵權責任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主要是遵循了公平原則。否則,讓受害人一家承受既失去孩子、也找不到真兇的全部損失,則更有失公平正義。
當然,“全樓賠償”遠不是公平正義的終點。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對侵權責任法單純的“連坐式”補償規則打上了三個“補丁”:第一,明確建筑物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第二,明確公安等機關有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的義務;第三,承擔了補償責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查清責任人后享有追償權。這些“補丁”意在將“全樓補償”規則的運用降到最小可能,進而糾正所謂“連坐”的消極后果。
另外,從刑事追責的角度看,這一案件也不會因此判決而終結。高空墜物、拋物把人砸死砸傷涉嫌刑事犯罪,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2019年最高法院下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了故意從高空拋物品,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責任;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這一意見解決了以往司法機關法律適用模糊的難題,強化了高空拋物的刑事責任追究。同時,為了盡最大可能防止出現無辜者受牽連的情形,《意見》也特別強調,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公安機關并沒有宣布不屬于刑事案件,而是成立調查組,展開了一系列的偵查,如調取附近視頻、逐戶排查、提取指紋和DNA、開展技術對比等等。此案一直拖了4年才判決,也側面表明追查真兇之難。
但無論是從民事還是刑事的角度看,這一案件都不會止于“整樓賠償”。這種不夠完美的判決、涉事住戶的委屈,對偵查機關來說,更是一種督促,督促他們堅持追兇,讓真兇伏法并返還無辜者的“墊款”。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應用和偵查手段不斷進步,偵破這類案件也會越來越容易。近來,一些一二十年前的“無頭案”都最終偵破,對于這種嫌疑人范圍相對確定的案件,更有理由相信早晚會偵破,只要偵查機關持之以恒地努力。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編輯:孟然 校對: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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