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以下簡稱“《準入決定》”),授權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并組織實施監管。
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其明確了金控公司的監管機構、劃定了準入門檻、確立了對金控公司股東的要求……各類或明或暗的金控公司從此有了真正的監管依據。
金控公司在國內早已有之,早在2002年,國務院就已經批準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和平安集團試點綜合金融控股集團,成為國內最早的金控公司,2005年,中國銀河(601881,股吧)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成立,“金融控股”字樣首次浮出水面。
此后經過多年發展,各類金控悄然崛起,逐漸形成了四股勢力:
地方國企主導類。這類金控公司往往由政府牽頭整合金融資源,通過劃轉股權、大手筆注資,出現天津泰達、上海國際、粵財投控為代表的金控平臺,甚至有近百家市級政府也成立了金控公司。
持牌金融機構主導類。擴張策略下,大型銀行、四大資管公司后來都成為事實上的金控集團。保險業也涌現出了一批金控集團,除中國平安(601318)外,還包括國壽、人保、安邦等等。
大型國企主導類。出于應對經濟增加值(EVA)考核、運用冗余財務資源、優化戰略協同等原因,大型央企效仿美國GE模式的產業經營與資本運作雙輪驅動,紛紛申領金融牌照。
民營金控。2008年,由彼時“一行三會”聯合頒布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一五”規劃》提出“鼓勵金融機構通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銷售、相互代理等多種形式,開發跨市場、跨機構、跨產品的金融業務,發揮綜合經營的協同優勢,促進資金在不同金融市場間的有序流動,提高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整體效率”,以復星集團、海航集團為代表的民營金融控股集團興起,開啟了民營資本參與金融控股集團的趨勢。此外,2013年以來,以螞蟻金服、騰訊和蘇寧等為代表的互聯網巨頭紛紛拿下多個金融牌照,并通過持續創新得到快速發展。
這些金控公司中一些實力比較強、經營規范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于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但也有少部分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業盲目擴張,組織架構復雜、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還有少數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等等,造成了一定的市場亂象。比如明天系、華信系、安邦系等。
也因此,自2018年開始,坊間就熱議應該將金控公司實質納入監管,如今,監管辦法終于正式落地。
早在2018年的《告別金控草莽時代,歷數那即將消失的金融大鱷傳說》一文中,『慧保天下』就曾對這一刻作出預判,而如今,對保險業而言,是時候跟各類資本大鱷正式說再見了。
回想保險業的高光時刻,可能不少人還會想到2015年前后,若干家資產驅動負債型險企憑借萬能險“長險短做”迅速做大規模,同時在資本市場縱橫馳騁,頻頻舉牌各類銀行、地產公司,一時風頭無兩,引得各類資本紛紛排隊申請保險牌照,市場上各類保險牌照價格都水漲船高……
這一切直到“寶萬大戰”爆發,個別險企被時任監管負責人斥之為“妖精”“野蠻人”之后才陡然轉向。等待潮水退去,人們才看到保險業奪目的高光時刻背后,是公司治理缺位導致的巨大風險隱患,就在近期,天安財險被爆出踩雷信托違約,虧損超600億元,依然讓人感覺瞠目結舌。
之后的若干年,“轉型”“回歸保障”成為保險行業的主題詞,期間大事頻發,原保監會主席鋃鐺入獄;原銀監會、保監會合并;公司治理受到空前重視;安邦系、明天系相繼得到妥善處置……因為若干資產驅動負債險企打破的市場秩序逐漸恢復井然。
近來,“公司治理”再度成為保險業熱門詞匯,銀保監會負責人在公開場合反復提及,2020年7月3日《經濟日報》刊發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業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就指出:
金融機構多數具有外部性強、財務杠桿率高、信息不對稱嚴重的特征。只有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約束,進而樹立良好市場形象,獲得社會公眾信任,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如今,《金控辦法》正式落地,公司治理的制度短板基本補齊,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監管再上層樓。
金融業是典型的特許經營行業,金融牌照也因此變得非常稀缺,在市場上價值相當之高,但金控公司牌照頗為特殊,設立金控公司后,意味著要受到更多的監管監督,在這一點上頗類似于“大而不能倒”企業。
以下即為《準入決定》、《金控辦法》的主要內容:
01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共同監管金控公司,強調不同部門之間加強信息共享
金控公司往往擁有多種金融牌照,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如何協調,如何形成監管合力?根據《金控辦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查批準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 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制度并組織實施。
●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跨部門聯合機制。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機構的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與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數據共享。
可以看到《金控辦法》已經給各類監管機構進行了詳細分工:央行是監管主體,擁有機構設立、變更的權力;銀保監會、證監會等等則對金控公司旗下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財政部則負責制定金控公司的財務制度。
02
設定金控公司高門檻,監管“抓大放小”意圖明顯
設立明確的準入門檻,是監管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基本方法之一,《金控辦法》也不例外,其第六條明確規定:
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及經認可的法人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 實控金融機構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如果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少于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元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
● 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不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元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
● 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如果企業集團內的金融資產占集團并表總資產的比重達到或超過85%的,可申請專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金融控股集團;也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條件,由企業集團母公司直接申請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金融資產占集團并表總資產的比重應當持續達到或超過85%。
很明顯,《金控辦法》實際為設立金控公司設定了較高的準入門檻,例如含商業銀行的話,“總資產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如果不含商業銀行,則“總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元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
這意味著,央行不會將所有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視為金控公司,進行監管,而是只選擇將那些規模大到一定程度,對社會經濟影響較大的機構納入其中,典型的“抓大放小”。
03
所謂金融機構共包括6類,必須是同時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才可申請金控牌照
《金控辦法》規定,設立金控公司的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重點是“不同類型”,這意味著,如果只是同時持有兩家或多家保險公司,即便規模大到一定程度,也沒有必要申請設立金控公司。
那么問題來了,所謂“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都有哪些種類?《金控辦法》也予以了明確:
1.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下同)、金融租賃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4.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5.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6.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04
滿足金控公司準入門檻的企業必須申請金控牌照,否則需要轉讓股權或轉移實際控制權
列位看官不難發現,“金控公司牌照”雖然也是“金融牌照”之一種,但其給予企業的是另外一個“婆婆”,是更嚴格的監管,那如果不申請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根據《準入決定》:
本決定施行前已具有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對于企業而言,只要達到金控公司的準入條件,就必須主動向央行申請設立金控公司,否則就要轉讓股權或者實際控制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的確有不少金控平臺在瘦身,以國營金控平臺為例,信達資管已經將旗下一張財險牌照(信達財險)、一張壽險牌照(幸福人壽)先后出售。民營金控方面,海航集團等也在大刀闊斧的瘦身。
05
金控公司控股股東應主業突出,連續三年盈利,且嚴禁惡意開展關聯交易、操縱市場、擾亂金融秩序等
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關鍵一步是嚴防不合適的企業或個人成為金融企業股東,因為資本的性質往往會決定金融企業的特質。《金控辦法》顯然也遵循了這一規律,其第八條、第九條分別針對“金控公司股權不足5%的股東”、“金控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準入門檻進行了設置,并在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針對具體情況做出禁止性規定。
其中第九條中,有關金控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門檻設置中,比較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幾條:
● 非金融企業應當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投資金融機構動機純正,已制定合理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劃,不盲目向金融業擴張,不影響主營業務發展。
● 非金融企業應當財務狀況良好。成為主要股東的,應當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成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總資產的40%(母公司財務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合并財務報表口徑)。
●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第十條則明確規定,有以下行為者不得成為金控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一)股權存在權屬糾紛。
(二)曾經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股權。
(三)曾經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金融機構,或在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時,有提供虛假承諾或虛假材料行為。
(四)曾經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五)曾經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拒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監管。
第十一條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過特定目的載體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規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二)關聯方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不透明或存在權屬糾紛,惡意開展關聯交易,惡意使用關聯關系。
(三)濫用市場壟斷地位或技術優勢開展不正當競爭。
(四)操縱市場、擾亂金融秩序。
(五)五年內轉讓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其他可能對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06
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的,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金控辦法》對于申請設立金控公司的流程也進行了明確,明確流程為“先證后照”,未獲得牌照的,則不能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應當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并由金融控股公司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注冊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稱應包含“金融控股”字樣,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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