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10月13日電 (魏薇)8月20日,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落地,由相較于過去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大幅下降至一年期貸款利率LPR的4倍。此前,一份平安銀行(000001,股吧)和借款人的司法判決書引發大范圍討論,民間借貸新規對于金融機構是否適用再次成為焦點。目前,該判決已從裁判文書網撤下。
近期,裁判文書網又密集披露了一批判決書,在多起涉及銀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的判決中,法院判決的利息和罰息扔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標準執行。
多地法院暫按24%上限判決
8月27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判決借款人洪某向持牌金融機構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支付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應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
中新經緯客戶端從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已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案件引發的爭論還在繼續,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是否適用LPR4倍上限?討論歸討論,近期多份涉及金融機構的判決書中,法院仍然支持年利率24%上限。
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3168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判決借款人向原告中銀消金償還借款利息2119.97元(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以48943.0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8.60%計算),以及從2018年6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76725.12元為計算基數,利息、滯納費合計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號判決書顯示,關于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和罰息,原告華融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以全部未清償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合并計至款清之日,未超過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華融消金借款本金11.6萬元、利息13095.66元、罰息3177.56元(利息和罰息暫計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償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合并計至款清之日)。作出判決的日期為2020年9月16日。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3民初1057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應償還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幣19.52萬元、利息人民幣4033.56元、罰息人民幣4130.56元、復利人民幣166.30元(暫計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復利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
上述案例不難看出,不同地方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仍支持金融機構的利息、滯納費均按年利率24%計算。
為何對于金融機構的判決出現不同結果?“在相同的法律規范之下,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跟當事人舉證不同、參與決定裁判結果的人員認識不一、法官認識的階段性等原因有關!北本┦芯⿴熓聞账蓭熋喜⿲χ行陆浘暱蛻舳酥赋。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律師認為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各地法院對《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新規)的理解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是法官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三是不同案件的借款時間、受理時間等基礎事實不同。比如新規明確規定,其適用范圍為2020年8月20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因此,一般情況下,已經受理正在一審或二審過程中(2020年8月20日前)的民間借貸案件,不能依據新規主張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的4倍LPR。
此外,新規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因此,李旻傾向認為,金融機構并不適用4倍LPR上限。
不過,易觀分析金融行業分析師張凱指出,即便今后法院支持持牌金融機構以24%的年化利率進行借貸,但是考慮到民間借貸的利率被調低,為了保證自身業務的競爭力,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在未來可能也將進行調整。
業內:山寨借款APP或死灰復燃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后,不少金融機構陷入了糾結之中。一方面,司法解釋明確,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該司法解釋;另一方面,在公眾普遍認知中,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不應該比民間借貸還高。
一位消費金融公司從業者告訴中新經緯客戶端,未來如果按照LPR的4倍判決,公司會進一步加大風控端,“今年一直都在調整,進口變嚴”。
另一位消費金融公司從業者坦言,大幅下調利率的后果就是供給端越來越少,從而導致借款人在持牌金融機構借不到錢,而地下錢莊、山寨借款APP可能會死灰復燃、趁虛而入。
此外,相較于銀行、消費金融機構等明確為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機構的身份處境尷尬。一位小貸公司從業者表示,“目前處于半歇業狀態,還要再觀望一陣子”。
中新經緯客戶端得到的一份廣東省小貸協會行業影響調研報告顯示,有64.29%接受調查的小微企業和自然人擔心小貸公司為滿足新規對借貸利率的要求,將提高準入門檻和風控手段,從而導致其無法獲得資金支持。
比如,在調研報告中談到一起案例,個體工商戶陳女士與丈夫經營一家快餐店,此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流動資金基本全部用于支付鋪租、管理費和庫存。疫情穩定后,陳女士夫婦計劃簡單裝修店面,除了快餐生意外,晚上還打算做宵夜生意,因此向某小貸公司申請了一筆8萬元的經營貸款。本來,該小貸公司已實地考察過陳女士經營的快餐店,并完成簽約,但受到《決定》影響,該小貸公司告知陳女士將暫停發放該筆經營貸款。陳女士目前只能先向親戚借點錢采購食材,店鋪裝修只能延后。
“小貸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業界和學界存在爭議。目前,小貸公司正在納入地方金融監管,因此可以考慮將小貸公司等視同金融機構,不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規制。”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此前撰文寫道。
董希淼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規則認定金融機構貸款無利率上限,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來約束金融借貸行為,從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雙軌制”。其結果是,不同的各級法院、審判人員立場不一,同樣的案情判決結果往往不同。希望最高法院就此進行強調,并形成對地方法院的統一指導,減少因執行尺度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
孟博同樣認為,若要統一地方法院的裁判尺度,需由最高院針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新規出臺更為細致的操作指引。(中新經緯APP)
來源: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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