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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仍在延續,且已具有行業普適性
始于馬云和螞蟻的故事仍在延續,并已在整個互聯網行業具有普適性。
馬云的講話(馬云給金融業帶來什么思考?、老馬識途、肢解螞蟻和螞蟻遭圍剿)為監管部門揮施大棒提供了充足的理由(所以我們看到馬云的演講視頻到現在都沒有刪掉、如果換成監管部門領導的講話可能早已全網屏蔽),這不僅僅是螞蟻科技暫緩上市、網貸征求意見稿大幅限制小貸機構等那么簡單,嚴格來講這已經不是螞蟻和阿里一家的事情,而是一系列對互聯網巨頭予以監管規范的開始,也意味著這些互聯網企業后續將不僅受金融管理部門監管,還將受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等其它部門的管理,互聯網平臺企業受到的限制和約束將更多。
需要指出的是,雙“十一”后,市場監管部門明確將會依法查處一批違法案件,集中曝光一批違法案例,密集出臺一批規章制度。
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趕在“雙11”之前緊急出手
2020年11月10日早上8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趕在“雙11”的前一天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共8849字),引起市場較大震蕩,直接導致美團等港股上市互聯網企業紛紛大跌。
例如,11月10日當天,美團(3690.HK)下挫10.50%、京東(9618.HK)下挫8.78%、阿里健康(0241.HK)和阿里巴巴(9988.HK)分別下挫6.52%和5.10%,新東方(1797.HK)下挫4.92%。
三、10月31日的金融委會議早有明示,現在正處于精神落實階段
實際上這份監管文件并非突發而至,10月31日的金融委會議(金融委再發聲)明確提出“要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這應該算是一個先兆。
不過反壟斷等問題不在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內,需要市場監管總局的介入,畢竟市場監管總局下設反壟斷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等兩個直接相關的司局部門。雖然金融委的成員中并沒有市場監管總局的人,但考慮到金融委的直接領導人為副總理,因此市場監管總局給予相應配合也就不足為奇。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繼發布《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2020年修訂版)》、《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并將制定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平臺經濟行業的反壟斷指南》等制度。此次征求意見稿便在其中。
四、27家互聯網平臺企業曾于11月6日簽署承諾書,此次是更進一步的舉措
事實上早在11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便聯合召開“維護平臺經濟良好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座談會,其中京東、美團、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節跳動、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點、貝殼找房、拼多多、國美在線、餓了么、小紅書、攜程、蘇寧、同程、阿里巴巴、貝貝網、云集網、蘑菇街、興盛優選、唯品會、騰訊等27家國內主要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表參會,其中20家在會上簽署了《互聯網平臺企業關于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承諾》,向社會鄭重承諾將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強化平臺治理、加強企業自治、加強溝通協調。
由于互聯網平臺企業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湖南、廣東、深圳等地,因此這些地區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也參加了11月6日的座談會。
此次發布征求意見稿是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擬定,是對11月6日《互聯網平臺企業關于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承諾》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舉措。
五、重點內容分析(一)明確了平臺經濟領域的諸多基礎概念和制度框架
征求意見稿是在《反壟斷法》的框架下擬定,雖不具有強制性、但卻具有指導和可實施性。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對互聯網平臺、平臺經濟、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相關商品和地域市場等基礎概念進行了明確。
(二)關注“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和“搭售”
征求意見稿明確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1)不得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協議和違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等行為(如不公平價格行為、低于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和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差別待遇等);(2)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強迫商家站隊“二選一”,對平臺內經營者的選擇平臺行為實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條件;(3)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1、所謂“二選一”,主要是指平臺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該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同時在其他平臺經營。具體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平臺經營者通過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限制;(2)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限制。
2、征求意見稿在差別待遇中對利用大數據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進行了明確,具體包括:(1)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對新老交易相對人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也就是不同的人在同一個平臺上看到的東西和價格實際上是不一樣的、這個已經成為行業潛規則);(2)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算法、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不包括針對新用戶的首次交易優惠活動)。
3、征求意見稿對“搭售”需要考慮的因素進一步給予了明確,包括(1)利用格式條款、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進行捆綁銷售;(2)以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等懲罰性措施,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其他商品;(3)對交易條件和方式、服務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4)在交易價格之外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5)強制收集用戶信息或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
(三)經營者集中的申報與認定標準
認定方面主要有以營業額為基準,當然也會有一些特別考慮。
1、對于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傭金的平臺經營者,可以平臺所收取的服務費及平臺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
2、對于具體參與平臺一側市場競爭的平臺經營者,可以平臺所涉交易金額及平臺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
3、在特定個案中,如果直接事實證據充分,只有依據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的行為持續了相當長時間且損害效果明顯,準確界定相關市場條件不足或非常困難,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了壟斷行為。
雖然整體方向上是趨于規范,但大的方向仍是鼓勵的,特別是此次疫情平臺經濟貢獻較大,政策層面看2019年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便是例證。
不過按照傳統的監管模式,現在我們更應該擔心的是,對互聯網巨頭的全面監管是否會存在矯枉過正的嫌疑,畢竟這在中國是一種常態。從中長期的角度來說,筆者希望老馬帶大家入的這個坑,最終能夠跳出來,實現完美一躍,因為互聯網本身無罪,雖然這看起來并不容易。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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