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 ]
[ 從法律角度來講,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除了可以使醫務人員的職業行為得到有效法律保障外,也能排除一些對醫療活動屬性理解有偏差的患者,去主張一些不恰當的權利。 ]
去年底以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等涉醫違法犯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今年5月公布數據稱,自2019年至今年4月,人民法院共計一審審結殺醫、傷醫、嚴重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等涉醫犯罪案件159件,判決生效189人。
如何保障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以及醫療衛生人員權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上海也正在加快“立法護醫”的步伐。
“在上海市司法局、市衛健委等各方推動下,《上海市醫療衛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下稱《辦法》)經過多次論證、征求意見和修改,現已提交審議且有望年內出臺。”上海市醫務工會常務副主席何園近日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
從全國來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以及于今年實施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的相關條款,都對保護醫療衛生人員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何園表示,此次上海的《辦法》不僅維護了醫院安全、醫療秩序,也更關注醫生個體的安全訴求與身心健康。“在這一意義上來說,上海推動的這一立法是領先全國的。”
以“醫療損害責任”保障醫護權益
加強醫療服務人文關懷,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是“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的重要內容之一,其明確要求依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傷害醫務人員的暴力犯罪行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
“想要實現醫療活動、醫患關系的法制化,最核心的是要對醫療損害責任有正確的理解、適用。”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滿洪杰在2020年第二期“醫·法之治”青聯沙龍上這樣表示。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講,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除了可以使醫務人員的職業行為得到有效法律保障外,也能排除一些對醫療活動屬性理解有偏差的患者,去主張一些不恰當的權利。
滿洪杰舉例道:“比如,有些患者認為有‘醫療必有成果’,病人送到醫院就要治好,如果沒治好對他來說就是傷害,要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樣的思想與我們醫療活動的基本性質是不吻合的。”
滿洪杰認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可以進一步杜絕醫鬧。“醫鬧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不當的利益,前提是法律在適用上給醫鬧者留出了想象的空間,他認為通過醫鬧,可以取得法律之外的利益。正如我們很多案件,其實是基于患者壓力,從而傾向采取了與我們實定法不同的解釋。”
從國家以及地方層面現有的實定法來看,醫療損害責任被涵蓋在了民法典中,主要涉及醫療診療活動中的過錯責任、損害患者自主決定權的責任(違反知行同意權)、醫療產品責任、醫療輸血責任等。
對應來說,醫護人員的權益保障需要從醫療機構環境、醫療衛生服務、醫療產品等多方面來考慮。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董春華舉例稱,比如在醫療產品責任中,我國現有法律不但將醫療機構完全視為銷售者,而且還直接規定了醫療機構和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在因果關系、產品不存在缺陷等證明上,我國法律適用業內應用頗為廣泛的“舉證責任倒置”,即當患者將醫院推上被告席時,首先要由醫院證明自己“清白”。
“這與發達國家截然不同。從國內的法律環境看,司法追究的只是中端的銷售者,因此醫療機構才成為了醫療產品責任的主體,可以說這一點上還存在缺失。”董春華認為。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在承擔法律責任后,可以向醫護人員追償,但法律界人士對這樣的規定并不認可。
董春華表示,首先,醫療機構不能為了息事寧人就去賠償;其次,有的醫療機構在對當事人進行賠償后,就根據責任的比例向醫護人員給追償回來,這其實不太友好。“有些醫療機構可能會把明顯不存在的、僅是出于人道主義的醫療過錯補償,向醫務人員、相關科室追償,這就不太合適。這需要醫療機構基于對醫護人員個人從業生涯進行考慮,以免其職業記錄有不良影響。
過度賠償下的醫療品質下降
還有一些法律專家認為,原因力的濫用、引進生產機會喪失理論、醫療過失認定過度寬松等原因,造成了醫療機構“一有損害必有責任”,從而導致了過度賠償。
“原因力是判斷醫療過失和其他原因是否會形成‘因果關系’的工具,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將它當作概率來看待,因此我們看到判案中醫療機構20%、30%的責任層出不窮。”滿洪杰說。
另外,一些法院還引進了生存機會喪失理論。“比如,一個患者由于醫療過失喪失了40%的生存機會,那么法院就判定醫療機構賠償整個死亡賠償金的40%。這一做法忽略了患者自身原有的疾病基礎對其生存機會的影響。”滿洪杰說。
滿洪杰認為,是過度賠償造成了過度威懾,而過度威懾的結果就是防御性治療,致使醫療服務品質下降,醫患關系進一步惡化。“我認為這才是損害醫患關系、損害醫護人員權利的最重要的原因。”
對此,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王悍也表示:“讓醫生用他的專業技術給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會不會讓他束手束腳,已經是個現實問題了。很多醫院的醫生會擔心他的醫療創新會不會導致自己成為被告,因而不敢去突破診療常規和診療指南。”
細化對醫護人員的保護
針對上述情況,《辦法》提出了更具體、細化的舉措,保障醫護人員權益,涉及強制休息、涉醫保險、就醫安檢、失信懲戒等多個方面。
比如《辦法》提到“人身安全保護令”,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服務中因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支持;必要時,可以依法代為申請。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羅培新表示,借鑒《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越來越多的法院開始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大部分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事實上,已有部分地方法院作出了探索,比如遼寧沈陽、河北邯鄲、江蘇南京等地的中級法院已分別就醫護人員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出臺意見。
再比如,《辦法》提到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羅培新建議,要建立回避診療權利、根據需要進行安全檢查、強制清退“醫鬧”等制度,來全面遏制不法行為。“比如考慮到上海部分三甲醫院人流量巨大、出入口眾多,不宜統一規定實施安全檢查制度。應當在建立就診安全風險預警防范系統,充分運用科技識別手段發現風險的基礎上,將安檢作為備選措施,由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在涉醫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方面,《辦法》對失信行為進行了分級,對于輕度、中度、重度失信主體規定了不同烈度的懲戒措施。
羅培新認為,在制度設計上,要注意需要給予行為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可以擬規定聯合懲戒的實施期限為自失信主體被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結束之日起計算,滿五年為止等。”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教授練育強對記者表示,《辦法》可以對上海范圍內涉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的司法裁判起到更細化借鑒作用。對法律維護醫護人員權益有著正面的促進作用。
除此之外,還有一線法官建議,醫護人員的職業環境維護也很重要,包括公安部門需快速處置以保證醫院的秩序;醫院內部的就醫秩序也需改善,可以通過網上預約制度,將患者因等候帶來的負面情緒避免掉;合理分配醫生時間和資源,包括其最大負荷的看病人數等。
“法律是有溫度的,維護公平正義的同時也在不斷適應社會變化發展。法律在進步,醫學也在進步,醫務人員對自己的權益維護也要有更多的認識。”何園說。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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