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繼深圳之后,又一地區發起對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
部分內容來源:中國基金報(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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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補齊“半部破產法”。繼深圳之后,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12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該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今年8月,深圳市正式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實施。
個人破產制度與商業銀行密切相關。有大行人士表示,個人破產可能會使部分信用類貸款受到一定影響,如部分銀行收緊高杠桿或弱資質人群風控條件,但目前還言之尚早。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個人破產需要既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又要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甩掉“老賴”帽子。例如個人破產重整,要形成償還前期債務的責任,避免通過破產把債務甩給銀行。
為什么要實行個人破產制度?
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簡而言之,個人資不抵債時,由法院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
然而,一直以來,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且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可以通過依法申請破產保護的方式,避免其永遠陷入債務危機,也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破產保護也提供給債務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五年行為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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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工作指引,目前僅規定債務人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
深圳則明確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
但二者均要求連續參加社保滿三年。
浙江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的要求是:
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并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本指引進行債務集中清理。
深圳市個人破產的申請條件是:
就債務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就債權人而言,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個人破產一般都設立行為考察期,浙江為5年,深圳為3-5年。
根據浙江省工作指引,所有債權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債務并終結執行的,不設行為考察期。也可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余債務的條件。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余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
深圳規定,個人破產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序。其中,清算是典型意義上的破產,即債務人通過相關程序,將全部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用于清償債務,經過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為限制、沒有破產欺詐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償的債務,重獲新生。
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進行相關行為限制,是國際通行的慣例。
在消費限制方面,浙江省工作指引禁止九項行為:
乘坐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二等及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
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機動車輛;
旅游、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在職業限制方面,浙江未發布相關規定,深圳禁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會有多少人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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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所朱逸聰律師表示,浙江工作指引與深圳出臺并將要施行的《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相比,理念有一脈相承之處,即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工作指引出臺后出現大量人員申請破產系正常現象,因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業已存在,指引其破產也是出臺規定的應有之義,但不會引發惡意逃債的破產潮。因設計了一系列制度來避免惡意逃債,以幫助誠實但不幸債務人重生的同時,防范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
其中包括,債務人需履行全面申報財產及債務,未經許可不得出境,姓名、聯系方式、住址改變后及時匯報等義務。如債務人拒不配合或協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調查,拒不回答詢問,或者拒不提交相關資料;提供虛假、變造資料,作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陳述;故意實施或協助實施隱匿、轉移、毀損、不當處分財產、財產權益及財務憑證等資料物件,或者其他不當減少財產價值的行為時,人民法院依法可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破產制度逐漸落地后,會有多少人申請破產?
深圳市中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曾表示,當前,符合在深居住且連續參加深圳社保滿三年門檻的約有600萬人,參考香港每年個人破產申請數量大約為人口的千分之一這一比例,預計每年個人破產案件約為五六千件。“一開始申請人可能比較少,幾年后會慢慢增加并穩定下來。”
12月3日,浙江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披露,截至9月末,浙江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共辦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147件。
另外,浙江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總額2.027億元,其中擔保債務額2573.251萬元,普通債務額1.77億元,共清償3350.349萬元,平均清償率為16.53%。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債權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債權人138人。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執行案件712件,涉及執行標的金額2.482億元。
個人破產制度也有望跨地域擁有效力。
有業內人士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域外性”是實施中的首要問題。“一個人在深圳破產了,在其他沒有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地方,其債務該怎么認定呢?”曹啟選說,條例通過后,條例關于衍生訴訟集中管轄規定、深圳法院對個人破產案件所做裁決在特區之外的效力等方面,還需要爭取上級法院的支持。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簡稱《意見》)提出,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全面落實自然人破產案件裁判在特區內外的法律效力。此外,推進破產案件審判權與破產事務管理權分離改革,支持深圳設立專門破產管理機構。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對于各方面普遍關注的自然人破產跨地域效力問題,《意見》態度鮮明予以支持,要求全面落實自然人破產案件裁判在特區內外的法律效力,推動全國法院積極支持這項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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