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銀保監會正式披露《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對銀行、保險、AMC、信托、消費金融、金融租賃等銀行保險機構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8種追回薪酬的情形,分“應當追索”“可以追索”兩類。
4種情形“應當”追索扣回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相應期限內的全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責任人員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績效薪酬。分別是(一)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的;(二)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采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三)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四)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4種情形“可以”追回向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發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分別是(一)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二)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三)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四)其他違規或基于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
銀保監會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并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包括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適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責任部門、爭議處理、內部監督及問責等內容。特別是,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領取績效薪酬的董事和監事參照適用上述指導意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資料發現,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一直是監管方向,但監管指稱部分機構績效薪酬延期支付與追索扣回制度不完善。
2月3日,銀保監會辦公廳在一份《改進非銀機構公司治理,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石》的新聞稿中指出,激勵約束機制需要更“重風險”。一些機構績效考核指標中風險與合規因素占比較低,激勵有余、約束不足。部分機構績效薪酬延期支付與追索扣回制度不完善,延期支付要求不滿足監管規定,實際執行效果較差。
2010年,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對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的,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18年3月,銀保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即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行為評估結果作為薪酬發放和職位晉升的重要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制定與其行為掛鉤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隨后,追索扣回寫入法律。2020年10月,《商業銀行法》(修改意見稿)發布,在激勵約束上,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績效考核等激勵約束機制,確保薪酬水平和結構與本銀行長期經營業績相匹配,并建立與本銀行風險水平相適應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
上述“應當”追索扣回的4種情形中,被采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已有數例。2018年2月,原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接管安邦保險集團。2020年2月,銀保監會宣布從安邦保險集團拆分新設的大家保險集團已具備正常經營能力,依法結束對安邦集團的接管;同時,截至2020年1月,接管前安邦集團銷售的1.5萬億中短存續期理財保險已全部兌付完畢,安邦集團和安邦財險將依法予以清算注銷。
2019年5月,包商銀行被接管。2020年11月,銀保監會批復原則同意包商銀行司進入破產程序。
2020年7月17日,銀保監會依法接管,并委托六家市場機構分別托管了華夏人壽、天安財險、天安人壽、易安財險、新時代信托和新華信托六家機構;證監會依法委托四家機構托管了旗下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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