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是促進土地集約化經營、發展高效農業、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一直為國家高度重視。在2005年我國首次發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16年之后,農業農村部近日又發布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這是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必將對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保障流轉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等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來自農業農村部的數據表明,截至2020年11月,我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超過5.55億畝。同時,全國已有家庭農場超過100萬家,農民合作社超過220萬家,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近90萬個,下一步,在不改變承包權的前提下,通過土地流轉實現集約化經營是大趨勢。
縱觀《辦法》,有兩個方面值得重視:一是要堅決維護國家的糧食安全,二是充分保護各方利益。
就前者來說,《辦法》規定要嚴格防止耕地“非糧化”,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要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要將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作為審查審核的重點內容。這其中的背景是,在此前的土地流轉過程中,已經出現了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將流轉土地建窯、建墳,擅自在流轉的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或者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養蝦等情況。
糧食安全是第一要務。“中國的飯碗一定要端在自己手里,碗里面主要要裝中國的糧食。”《辦法》對土地流轉進行進一步規范就體現了這一點。
對此,《辦法》中有禁止,就是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有鼓勵,就是鼓勵土地流轉的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有審核,就是將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作為審查審核的重點內容;有監督,就是如果出現了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的情況,即使承包方(農戶)在合理期間內不解除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村集體)也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這一點,是需要已經進入或者即將進入這一領域的工商業資本充分考慮的。
就后者來說,就是要進一步促進土地作為農村生產要素的資產化進程,其前提是保護發包方(村集體)、承包方(農戶)、經營方(土地流轉受讓方)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土地流轉市場的規模有多大,說法不一而足。但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去年11月土地流轉規模已經到了5.55億畝這個數字估算,按照一畝地超過500元而言,就有接近3000億元的規模。隨著土地流轉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將來達到上萬億規模是可期的。這就需要對各方利益加以充分保護,才能保證其健康有序發展。
在一定程度上說,隨著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政策的落實,農戶的權益會得到更進一步的保障。并且為了保證農戶利益,防止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跑路”導致農戶利益受到損失,《辦法》明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風險保障金。這是對農戶的保護。
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對進入這一領域的工商資本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經營權流轉中是存在一定風險的,要保障進入這一領域的工商資本有持續投入的積極性,就要進一步健全市場機制,途徑之一就是要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立健全運行規則,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交易鑒證、權益評估、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
總之,農業農村問題歷來是我國工作的重點,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央“一號文件”都是關乎農業農村。雖然今年的“一號文件”還沒出臺,但在《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提出,要加快培育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保障糧食安全、保障各方面權益,上述《辦法》的出臺就是在促進土地流轉規范有序進行方面提供了政策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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