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長沙23歲女孩用貨拉拉公司的貨車搬家,但是搬家途中女孩卻從貨拉拉的車上跳窗,導致身亡。23日,涉案司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據最新消息,24日,貨拉拉再次致歉并稱與家屬達成了一致。而家屬代表對賠償金額表示“不方便說”。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女孩跳車身亡?達成賠償是否會影響案件偵查?貨拉拉和涉案司機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記者請法律人士進行了解讀。
涉案司機涉嫌犯罪被刑拘并無不當
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罪名。通常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侵犯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公安機關之所以以這個罪名對涉事司機進行刑事立案,是由于本案現在的難點在于還沒有任何錄音、錄像以及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司機在車上對女孩實施了其他違法或侵害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原則,所以目前無法以其他罪名對涉案司機進行立案。但是,由于涉案司機作為被害女孩雇傭的貨車司機,女孩遇害時處在司機駕駛的貨車上,所以理應對女孩的人身安全負責。但是,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從而導致女孩跳窗死亡這一悲劇發生,所以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公安機關以此罪名進行立案偵查也并無不當。
周兆成說,隨著公安機關的偵查深入,也許在辦案的過程中,還會發現女孩死亡的其他案情,或者通過偵查證據證實涉案司機對女孩實施了其他侵害行為,也有可能在最后移送檢察院起訴的時候會更改其他罪名。
女孩的去世,實在是令人扼腕痛惜,借此提醒廣大女性,一個人在外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坐陌生人車輛也盡量坐到后排,不要因為放松給任何心存不軌的人可趁之機。同時也提醒廣大服務企業務必加強對員工入職以及工作中的監管。
貨拉拉與家屬達成賠償不影響案件偵查
據相關報道,2月24日,貨拉拉再次致歉,反思了平臺存在的安全預警缺失等問題,并展開安全整改。目前,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死者家屬已與貨拉拉平臺協商達成一致,其中包括安全問題的整改。至于賠償等具體問題,家屬方代表表示“不方便說”。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王燦林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本案受害人死亡結果發生在貨拉拉送貨途中,涉事司機系職務行為,根據上述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貨拉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王燦林律師認為,本案涉事司機被警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從相關事件報道和貨拉拉聲明公告了解到,被害女子因三次質疑司機偏航行駛,自己從車窗跳下搶救無效身亡。根據該事實判斷,涉事司機對女孩跳窗自救并可能造成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刑法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進一步來說,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可以認定間接故意殺人,比如如果有證據證明女孩已經提出要跳窗并已經作出相應行為,涉事司機仍放任結果發生的,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當然,由于本案貨拉拉車內缺少錄音錄像功能,導致本案無直接證據證明當時車內情況,仍需由警方進一步搜集司機供述與其他客觀證據予以定案。
如果貨拉拉與家屬達成一致?是否影響案件的偵查或者涉案司機是否會獲得從輕處罰?王燦林認為,是否達成賠償并不影響公安機關對案件本身的偵查,涉案司機是否構成犯罪,關鍵還是看案件本身的證據;如果涉案司機構成犯罪,因賠償到位獲得了家屬的諒解書,可對涉案司機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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