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應修訂《企業破產法》 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郭新明將遞交《關于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 推動破產法律體系現代化的建議》(下稱《建議》)以及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助力綠色低碳發展相關的建議。
對于為何建議《企業破產法》應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郭新明解釋稱,我國金融發展進入新階段,但金融業面臨的新任務仍然十分繁重。“十四五”規劃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體制機制不斷健全”納入主要目標,提出“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要求。《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也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等急需的法律法規作為重點立法內容。全國人大啟動納入五年立法規劃的《企業破產法》修訂項目,是落實“十四五”規劃、開啟立法現代化新征程的必要舉措。
郭新明表示,根據“十四五”規劃“堅持系統觀念”原則,加強全局性謀劃、整體性推進,應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統領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構建系統完整、和諧統一的現代化破產法律體系。
郭新明具體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解釋:
一是,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金融業推進現代化取得新發展的必然要求。一個缺少適度的破產風險的意識和壓力的金融市場,至少是活力不足、不夠健康的,既容易累積深層風險釀成事件甚至危機,又難以造就培養有競爭力、高質量的市場主體,影響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這就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遵循金融發展規律,加快構建金融發展新格局,建立健全能入能進、能退能破、有序競爭、生機勃勃的金融機構體系。健全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就是其中的關鍵一環。
二是,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國家金融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和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黨的十九大以來,是金融風險防范化解長效機制建設階段。2019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就對包括包商銀行在內的十多家不同類型的中小金融金融采取接管、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對包商銀行等個別發生破產原因的機構實施破產。2020年,進一步提出推進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建設任務。經驗教訓反復證明,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識別、預防、控制、化解、處置等各個金融風險治理環節邏輯遞進及金融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和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
三是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立法構建統一的現代破產法律體系的必然內容。由于歷史與時代局限,現行金融機構破產法律規范體系,與國際上先進經驗做法以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示范指南相比,缺陷和不足十分明顯。在《企業破產法》上的表現尤為具體:未針對金融機構相較于普通企業具有的公共性、涉眾性、風險外溢性特征,對金融機構的概念和范圍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以至非銀行支付機構、地方7+4金融組織等是否屬于“金融機構”難以確定。未對金融機構破產原因適用更高水平的金融監管標準,不利于維護金融穩定、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未對風險處置程序與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個人債權及高管勞動債權的清償順序、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金融消費投資權益保護基金的地位作用、更為專業的破產管理人等作出特別規定等。為此,有必要修訂《企業破產法》,補短板、強弱項,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為構建統一的現代化的破產法律體系創造條件。
基于以上原因,郭新明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在立法路徑上,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統領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二是在立法機制上,建立與立法路徑相適應的“雙牽頭”工作機制。三是在立法內容上,重點響應金融機構破產對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郭新明具體提到,建議成立由人民銀行牽頭,銀保監會、證監會、發改委、財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等參加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起草專班,負責梳理各業務條線以及地方負責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擬定需要通過“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解決的共同事項,實現“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與其他單行法律法規的協調一致。
同時授權人民銀行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結合監管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在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條件下,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針對各類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問題制定實施細則,建立起以《企業破產法》及其“金融機構破產”專章、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各類金融機構破產實施細則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等為基本結構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框架。
在特殊需求方面,在適用范圍上,根據需要和可能,將金融控股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地方7+4金融組織等機構以及其他新興機構,納入《企業破產法》“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的適用范圍;在分業性上,增加符合金融監管標準的要求,授權金融監管部門根據金融法律法規政策作出決定。金融監管部門決定時,主要根據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監管指標體系,劃分金融風險程度,明確對應的金融監管或者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破產處置措施及其適用條件等內容。
(作者:李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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