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3月3日從央行上海總部獲悉,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今年全國兩會提交了兩份提案,其中之一是建議盡快出臺國務院條例,明確碳市場金融屬性;另外一份事關吸引跨國企業在上海設立財資中心。
盡快明確碳市場金融屬性
碳市場是以碳排放配額為基礎產品,實現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世界銀行劃分了配額初次分配的一級碳市場和配額現貨及衍生品后續交易的二級碳市場。
2005年成立的歐盟碳市場(EU ETS)是全球最大碳市場。從其實踐看,政府層面更多精力放在一級市場配額管理,歐盟委員會負責行業覆蓋、總量目標、配額分配等配額管理制度的制定執行;二級市場交易依托OTC或交易所等市場機制自主運行。自2018年起,碳配額被規定為金融工具,碳現貨及衍生品交易均遵照傳統金融市場規則管理,由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具體負責協調。
金鵬輝指出, 我國碳市場總體仍處于發展初期,主要表現在:
一是碳市場交易不活躍、碳價低迷。2020年末,我國試點地區碳價在14-90元/噸,而歐盟ETS 2019年平均碳價約28美元。
二是碳市場以現貨交易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試點推出了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產品,但交易規模很小。而歐盟、美國等碳市場在建設之初就內置金融功能,一開始就是現貨期貨一體化市場。
造成上述情況的因素有多方面。在現行全國碳市場建設路徑和工作機制下,金融體系的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功能在二級碳市場中難以發揮。碳市場金融屬性未予明確,碳市場建設過程中金融管理部門參與較少,可能帶來一些問題:交易品種上,對配額現貨以外的交易產品尚無明確規定,推出碳衍生品缺乏明確依據。交易主體上,對控排企業以外交易主體尚無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等參與碳市場合法性存疑。交易方式上,現存碳交易所只能采用協議轉讓、單向競價等效率較低的交易方式。交易監管上,碳市場交易規則與金融監管規則無法有效銜接,碳金融產品合法性和監管權限存疑,甚至帶來監管真空。
此外,一級市場配額管理也會通過總量約束影響二級市場,如配額設置較寬松、超排懲罰力度較弱等,會抑制控排主體的實需性交易需求。全國和地方碳市場仍處于分割狀態,難以發揮規模效應。
因此金鵬輝提出五項建議:
一是盡快出臺國務院條例,明確碳市場金融屬性。把碳配額列為金融工具,把碳配額現貨、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產品均納入金融監管。明確包括碳排放權在內的環境權益的法律屬性及是否可抵質押,以及金融機構、碳資產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體的市場準入資格等。
二是建立分工明確、協同推進的碳市場建設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重點負責“一級市場配額管理”,服務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做好配額總量核發、初始分配、清繳、超排懲罰等全流程管理。金融管理部門重點負責“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服務碳交易市場建設目標,參照現行金融基礎設施業務規則,指導交易所制定碳市場交易規則,做好金融監管。
三是明確碳減排及碳市場配額總量目標。明確碳減排中長期路徑,制定可行的年度減排計劃。在此基礎上,明確碳市場對每年減排計劃的貢獻率及相應配額目標。
四是建立統一的全國碳市場。全國碳市場建成后,穩妥終止地方試點碳市場交易,適時擴大碳交易覆蓋行業范圍,整合交易、登記、結算等市場基礎設施,逐步形成統一的碳現貨及衍生品市場。
五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豐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場交易品種,鼓勵配額抵質押融資、碳債券等碳金融創新,引導金融資源助推碳市場發展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建設。
吸引外資企業在滬設立財資中心
金鵬輝指出,據調研,中資跨國企業的境外財資中心、外資跨國企業的亞太區財資中心大多設在新加坡或香港,通過跨境資金池實現與境內資金的有限連通。在全球財資管理中,境內企業更多扮演參與者而非主導者角色。盡管上海在全球金融中心排名(GFCI)已躍居第三,并正在成為開放的人民幣資產配置中心和風險管理中心,但尚未成為跨國企業設立財資中心的首選地,主要原因有:
一是法規有待完善。各地出臺的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政策僅適用于外資,對“資金運作與管理”的界定范圍偏窄,而跨國企業財資中心既包括外資也包括中資,功能更廣泛。
二是稅負相對較高。跨境財資業務涉及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現行稅率分別為25%、6%和0.005%,綜合稅負遠高于新加坡、香港。這是企業反映最突出的問題,也是吸引財資中心落戶上海的最大障礙。
三是跨境收付不夠自由便利。如跨境資金池有準入門檻、凈流出/入額度、資金用途等限制,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要根據全收全支原則逐筆申報還原數據等。
因此他提出三項相應的建議:
一是制定跨國企業財資中心的認定標準。由商務部門牽頭,會同財稅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制定跨國企業財資中心認定標準,符合條件的財資中心可以享受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上海作為中國內地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機構最集中的城市,可率先開展試點。
二是實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安排。對符合條件的財資中心開展的跨境財資業務統一執行10%的所得稅率;免征財資中心貸款利息收入6%的增值稅;免征財資中心貸款合同印花稅;免征財資中心向境外借款支付利息的預提增值稅等。上述安排雖是金融相關稅收的減免,但真正的受益人是實體企業,而且針對的是增量業務,即目前發生在境外、將來轉回到境內的業務,不會導致稅基侵蝕。作為配套措施,建立與業務指標掛鉤的跨境財資業務持續性評估機制,未達到規定標準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三是實現跨境資金自由便利流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財資中心給予更多政策支持,可考慮放寬跨境資金池門檻、額度以及使用限制,在跨境資金收付的自由度和便利度方面達到國際通行水平。鼓勵銀行發揮自由貿易賬戶功能優勢,為跨國企業財資中心開展離岸結算、跨境投融資、外匯風險對沖等提供全方位、綜合化跨境金融服務。
(作者:周炎炎 編輯: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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