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吳淋姝)北京男子李某以“不結婚就讓對方不能正常工作”等言論脅迫王某與其結婚。二人登記結婚后不久,王某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請求。3月5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據了解,這是民法典實施后該院審結的首例撤銷婚姻案。
密云法院: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屬因脅迫后締結
法院介紹,2019年3月,李某(男方)與王某(女方)經人介紹相識。經接觸后,王某認為雙方性格不合,向李某提出分手,遭到李某拒絕。2020年11月,李某欲與王某結婚,王某拒絕,后李某多次前往王某家和單位,以“不結婚就讓王某不能正常工作”等言論脅迫王某與其結婚。
2021年1月18日,王某被迫與李某登記結婚。結婚登記后,王某拒絕與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對王某進行拉拽和推搡,致王某身體局部淤青。后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李某的婚姻關系。
庭審中,李某承認了脅迫王某登記結婚的事實,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同意撤銷婚姻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某主觀上不同意登記結婚,李某以對王某的生命及名譽為要挾,迫使王某違背真實意愿與李某辦理結婚登記,李某的行為構成脅迫。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只要是能夠使受脅迫者違背自由意志而結婚的,無論是對身體上的強制抑或精神上的控制,都構成脅迫。
綜上,法院認為,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屬因脅迫后締結,且未超過一年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故受脅迫方王某主張撤銷婚姻關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3月5日,密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該案尚在上訴期內。
民法典對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起算點進行了修改
密云法院介紹,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施行后對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請求,不能再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此外,民法典對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起算點進行了修改,請求撤銷婚姻的,由原來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變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即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不以結婚登記之日為起算點,而是規定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密云法院還提到,民法典新增規定:“婚姻關系被撤銷后,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較之婚姻法中對于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僅限于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時才享有,新規定更有利于對被撤銷婚姻中受脅迫方的保護力度。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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