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瑞東
【案情簡介】
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公司)系ZL200720017638.1、名稱為“八缸柴油機排氣增壓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后濰柴公司發(fā)現(xiàn),淄柴動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淄柴公司)生產并銷售的柴油機產品和青州市飛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州飛達公司)代理銷售的柴油機產品均侵犯了其專利權。2019年5月15日,濰柴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淄柴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被告青州飛達公司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淄柴公司辯稱,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原告濰柴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駁回濰柴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青州飛達公司辯稱,其具有銷售柴油機的資質,且銷售的柴油機是從具有生產、銷售資質的淄柴公司通過正常途徑購買,來源合法,其對于涉案柴油機是否已申請專利、專利權人是否為濰柴公司以及涉案柴油機是否存在侵權等并不知情,故其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濰柴公司系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依法享有的專利權應予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jīng)其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銷售其專利產品,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爭議焦點一:
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法院認為,濰柴公司主張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確定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準許。
法院經(jīng)比對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系侵犯濰柴公司專利權的產品。
爭議焦點二:
兩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淄柴公司未經(jīng)濰柴公司許可,生產、銷售侵犯濰柴公司享有專利權的被控侵權產品,青州飛達公司未經(jīng)濰柴公司許可銷售侵犯濰柴公司享有專利權的被控侵權產品,均侵犯了濰柴公司依法享有的專利權。鑒于涉案專利有效期已滿,故法院對濰柴公司要求淄柴公司停止侵權的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淄柴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濰柴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能充分證明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亦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淄柴公司因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本案也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參考。根據(jù)涉案專利權的類型、兩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情形,考慮到濰柴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淄柴公司賠償濰柴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50萬元。青州飛達公司銷售的柴油機是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具有合法來源,故青州飛達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2019年11月1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淄柴動力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濰柴動力(00033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50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淄柴動力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依法跨域保護大型機械制造企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的典型案例。濰柴公司2020年名列中國企業(yè)500強第83位,目前獲得專利授權5905項,本案系其專利維權勝訴第一案,不僅有力打擊了侵權行為,保護了自主知識產權,也為企業(yè)未來知識產權維權提供了重要借鑒。本案在青島知識產權法庭濰坊巡回審判庭公開審理,首次邀請跨域技術調查官協(xié)助查明案件技術事實,對如何發(fā)揮技術調查官的優(yōu)勢作用進行了有益嘗試。判決生效后,青島知識產權法庭赴濰坊進行了案件回訪,充分體現(xiàn)了膠東半島知識產權“全域司法保護、全程司法服務”理念,是落實膠東經(jīng)濟圈一體化發(fā)展合作機制的具體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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