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企查查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申請注冊“鴻蒙”商標,國際分類為42類設計研究,2020年該商標流程狀態變更為駁回復審。
企查查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于5月12日公布。
判決書中表示,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鴻蒙”。引證商標一為圖形文字組合商標“CRM鴻蒙及圖”,其中文識別部分為“鴻蒙”。引證商標二為純文字商標“鴻蒙”。訴爭商標的文字與引證商標一的中文識別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發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商標。
判決書稱,訴爭商標的文字與引證商標二的文字完全相同,僅在文字字體上存在差別,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
裁判結果顯示,駁回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特定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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