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將再度修改。5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關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條例》修訂草案增加實驗動物安全監管等方面內容,禁止將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同時增加了對基因修飾實驗動物的管理要求。
●修訂背景
我國首部實驗動物管理地方性法規面臨新問題
1996年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并于2004年進行了修訂。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劉玉芳介紹,作為我國第一部實驗動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在促進北京地區實驗動物科學發展,加強實驗動物工作規范管理,推動生物醫藥行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0年底,北京現有有效實驗動物許可證280個,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涵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醫療機構等,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年產值超10億元。
“隨著疫情防控常態化,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處置等重點環節提出了新的要求,實驗動物管理也面臨安全監管、動物防疫風險等新的問題。”劉玉芳說。
●草案亮點
加強教學動物監管防止群體性感染事件
實驗動物運輸條件是影響實驗動物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為保障實驗動物生命存續期間生存環境條件的恒定,《條例》修訂草案擬明確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維持運輸環節的環境條件。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籠盒內混合裝運。
同時,《條例》修訂草案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動物實驗管理,明確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化學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實驗室要同時符合實驗動物監管和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兩方面要求。
為加強教學動物實驗安全監管,防止群體性感染事件發生,《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教學示教中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的管理要求。
發現人畜共患病感染人應立即報告衛健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首都生物安全管理能力,推進北京實驗動物安全管理工作,第五章章名明確為實驗動物的安全管理。”劉玉芳說。
其中,為加強實驗動物生產環節的病原微生物檢測和免疫保護,保證實驗動物用于高水平科研工作,《條例》修訂草案要求特定抗體陰性的實驗動物,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質量評價的應單獨飼養,無特定病原體級和無菌級實驗動物不得免疫。
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需要,《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實驗動物發生傳染病和人畜共患病感染人時的報告和處置要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實驗動物患有動物疫病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同時報市科技部門;發現人畜共患病感染人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級衛生健康部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傳染病擴散。
同時,《條例》修訂草案明確,為保障實驗動物的溯源管理,應當防止動物逃逸,要利用信息技術對實驗動物進行追溯,禁止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
根據疫情防控實際細化實驗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規定
同時,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實際需要,《條例》修訂草案細化了實驗動物尸體、組織和其他廢物無害化處理的規定,并明確相關部門需另行制定相關分類處理辦法。
為防止出現生物危害和公共安全風險,加強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新增對基因修飾實驗動物的管理要求:從事基因修飾實驗動物研究和應用的,應當符合國家對基因修飾安全管理的要求,防止危害生物安全。
劉玉芳表示,在研究制訂實驗動物發展戰略、研討技術發展途徑和攻關重點、行政執法等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專家決策咨詢作用,提高決策水平,借鑒其他省份經驗,明確成立北京市實驗動物專家委員會,為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要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成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委員會,對實驗動物項目進行獨立、公正、科學的倫理審查。
未經許可從事實驗動物生產應用最高罰十萬
根據對實驗動物安全監管的要求,《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對未經許可或許可證已過期非法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應用的處罰措施。
其中,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已過期,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應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予以通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對已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對實驗動物福利倫理管理、實驗動物逃逸、違反生物安全要求污染環境等的處罰措施,明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扣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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