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若原“東家”不開離職證明違法嗎?不過這家銀行不開離職證明損失可大了,來看看怎么回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楊某某于2011年3月入職大連銀行某市分行,2013年4月起任大連銀行某市分行高新支行行長。2014年3月1日,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2017年2月10日,某市普諾思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諾公司)向楊某某發出《入職通知書》,載明,普諾公司現以書面方式通知楊某某已被公司正式錄用,邀請楊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到普諾公司入職報到,并按以下內容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入職手續;聘用職位為專職董事,合同期限三年,薪酬構成為工資+獎金,楊某某工資稅前80000元/月,工資每年支付13個月,12月當月支付2個月工資,獎金按公司年度經營情況和公司相關規定和文件執行;支付工資時預先扣除社會保險等社會統籌個人繳納部分、個人所得稅、其他應扣款;被錄取的員工請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報到,并攜帶本人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等個人資料交至人事行政部存檔;如楊某某無法及時提供要求攜帶的資料,請及時書面通知人事行政部,否則將不予錄用;本通知將作為公司與員工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之一。
2017年2月15日,楊某某向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提交《離職申請審批表》,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大連銀行某市分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于2017年2月17日在離職申請審批表上簽字。值得一提的是,大連銀行某市分行認為,在楊某某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前,其有權拒絕為楊某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017年2月27日,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免去楊某某高新支行行長職務。
楊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將其保管的保險柜備用密碼鑰匙、檔案柜備用密碼鑰匙等物品進行了交接,楊某某及交接人在登記簿上簽字。
2017年3月9日,大連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布《關于對某市分行王進科、陳奇峰、楊某某等人失職失責造成巨額不良貸款問題立案審查的通報》,對楊某某等人失職失責造成巨額不良貸款問題進行責任追究,決定對楊某某等人的失職失責問題立案調查。2017年6月1日,大連銀行某市分行人力資源部發出一份《人員調動通知》,將楊某某調動至理債業務部工作。
2017年6月5日,普諾公司向楊某某發出《關于待入職員工楊某某延期入職申請的反饋》,載明,普諾公司已收到楊某某延遲入職申請,根據公司項目進程安排,楊某某入職的專職董事職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屆時,若楊某某還無法辦理入職手續并與普諾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普諾公司將取消錄用,請楊某某盡快落實入職條件。
2017年7月13日,楊某某向某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向楊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配合辦理人事檔案及社保簽轉等相關手續;2、大連銀行某市分行為楊某某補繳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15日合計3.5個月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合計22850.03元;3、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向楊某某補足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合計5.5個月脫密期經濟補償金11000元;4、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向楊某某補足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留存的浮動工資134774.25元;5、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向楊某某賠償因未向楊某某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造成的經濟損失1000000元。
某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1、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向楊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2、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向楊某某賠償因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造成的經濟損失640000元;3、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向楊某某支付脫密期經濟補償金11000元;4、駁回楊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大連銀行某市分行不服該裁決第一、二、三項,起訴至法院,楊某某未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一、關于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問題。
首先,楊某某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楊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提交《離職申請審批表》,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旨在保護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擇業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為解除的前提條件。同時,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約定,楊某某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可以解除本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楊某某應按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所需要的合理期限,及時履行工作交接義務。
因此,無論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是否同意,楊某某均具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大連銀行某市分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且按照合同約定,楊某某履行工作交接義務可以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指定的合理期限內進行,工作交接并非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拒絕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理由。
其次,問責調查與離任審計并非阻卻楊某某勞動關系解除的理由。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有權對楊某某進行問責調查及離任審計,楊某某亦有義務配合大連銀行某市分行進行問責調查及離任審計,但問責調查與離任審計均應有合理期限,且楊某某是否離職與大連銀行某市分行進行問責調查和離任審計并不沖突,大連銀行某市分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楊某某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楊某某自2017年4月開始未為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提供勞動,大連銀行某市分行也未向楊某某發放勞動報酬。大連銀行某市分行認為楊某某在其進行問責調查后放棄了離職,但從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提交的考勤記錄來看,楊某某在2017年3月期間僅有不連續的考勤記錄,明顯未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且在2017年4月也只有21日一天有打卡記錄,不能認定其2017年4月還在工作狀態。從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微信、短信記錄來看,楊某某也一直在要求大連銀行某市分行出具離職證明。楊某某主張其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離職,與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提交的考勤記錄相符,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楊某某與大連銀行某市分行的勞動關系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解除,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向楊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楊某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二、關于經濟損失問題。
楊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收到普諾公司的《入職通知書》,要求楊某某在2017年3月22日入職報到,楊某某隨后向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提出離職申請,楊某某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普諾公司要求楊某某入職時需提交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但因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拒絕提供,楊某某向普諾公司申請延期入職,普諾公司明確告知楊某某其職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若楊某某屆時仍無法辦理入職手續,普諾公司將取消錄用。
但至楊某某提起仲裁申請,大連銀行某市分行仍拒絕為楊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楊某某無法獲取入職普諾公司的必要條件,最終未被錄用。且大連銀行發放楊某某工資至2017年3月,楊某某未謀求到新的崗位,在此期間也無法獲取勞動報酬,大連銀行某市分行的違法行為與楊某某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應當對楊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某主張2017年4月至11月期間的工資損失80000元/月×8個月,本院認為,普諾公司向楊某某發出的《入職通知》包含了職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也明確載明了將作為雙方勞動合同的附件,即楊某某入職普諾公司后的薪酬待遇將按照《入職通知》載明的標準執行,現楊楊某某要求按照80000元/月的標準計算其損失于法有據。某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1月作出仲裁裁決,確認楊某某與大連銀行某市分行的勞動關系解除,至此楊某某獲得明確的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依據,其損失計算至2017年11月合理合法。因楊某某應得工資還應扣除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部分,對此本院無法核算,楊某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部分由楊某某自行向稅務行政部門申報。故此,法院確認大連銀行某市分行應當賠償楊某某工資損失640000元(80000元/月×8月)。
據此,判決如下:
一、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楊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二、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楊某某經濟損失6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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