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9日電 銀保監會網站9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從制度上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有利于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意識,持續提升防范化解風險能力。
《辦法》借鑒了國際金融監管良好實踐標準,充分考慮我國國情,有助于補齊制度短板,進一步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共五章三十條,包括總則、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明確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概念,強調其是機構與監管部門在危機情景中的行動指引。《辦法》規定適用范圍,明確了金融機構內部的治理架構和監管部門之間的協同工作機制。《辦法》規定了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的主要內容以及實施流程。《辦法》還規定了監管部門開展可處置性評估、提高可處置性等監督管理方面的內容。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提到,制定《辦法》一方面是為了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提高監管統一性和一致性。目前,監管部門在指導金融機構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方面已經有了初步實踐,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但是,也要看到現有關于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規定相對分散,內容比較原則,在實際操作方面需要細化和統一標準,強化指導和審核要求。同時,還需要擴展適用機構范圍,落實“分層監管”的理念,進一步規范化和制度化。
另一方面,是為了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能力。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有利于強化金融機構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落實機構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將審慎經營理念貫穿業務全流程,真正實現“防患于未然”。通過恢復和處置計劃提前規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和處置措施,提早預判和處理可能面臨的障礙,也有利于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實現快速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
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調整后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保險(控股)集團和保險公司均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上述數據均為集團并表數據,并表范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并表范圍確定。
同時,《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基于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對于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適用上更加注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特別是注重機構的經營實際與監管資源情況。監管部門將分步、分批、分期明確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機構,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中小機構還可以適當簡化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適當延長更新頻率。《辦法》發布后,監管部門將及時開展政策輔導和專題培訓,指導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辦法》。 (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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