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財政部、自然資源廳、稅務總局、人民銀行下發《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宣布: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統一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通知》提出了“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云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劃轉試點。暫未開展征管劃轉試點地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管劃轉工作。
《通知》同時強調,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01
19號文出臺的背景
此次《通知》發布是我國征管體制改革的延續,將進一步規范收入征管、提高行政效率。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了: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2018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進一步提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合并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劃轉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構建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的要求。改革進程分步實施,先合并國稅地稅機構再接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
2018年7月,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標志著國稅地稅合并已經完成。2019年1月,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已經完成。根據計劃,非稅收收入征管職責的劃轉將分批完成。截止目前,針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項目的征管劃轉已經分批次完成。本次文件針對的非稅收入征管劃轉,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內容,將于2022年1月完成。
02
《通知》的主要影響
1收支規范化壓縮政府騰挪空間
19號文的發布,只是改變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環節,分成、使用、管理等目前仍按照現行規定,但可以預見,土地出讓金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將提高征管效率,使得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更加規范透明。
針對過去存在的部分地區存在虛增基金收入,以及土地出讓金的“截留、擠占、挪用”等方面的問題,在收支規范化以后,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金的收支環節調節的能力削弱,同時,對于土地出讓金的支出的監督勢必趨嚴。對地方政府來講,其騰挪能力將受到限制,政府原有違規支出的部分也將出現不同程度的收縮。
2對拿地主體的影響
過去在地方政府收繳土地出讓金的模式下,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為招商引資而少收土地出讓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此外,在征收環節還存在土地出讓金欠繳、漏繳的不規范征收現象。
征收方式改變后,土地出讓金的收繳會更加規范,緩繳、漏繳、違規返還的情況會被遏制,對拿地主體的資金實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房地產企業通過與地方政府協商爭取土地款返還、延期繳納土地款等操作會相對受限。
3對城投公司的影響
城投公司獲取土地的方式,主要有政府劃撥和公開招拍掛兩種形式。過往城投公司通過招拍掛方式拿地后,存在城投公司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或政府出讓土地后以注資、補貼等方式向城投平臺返還土地出讓金等現象。
新規出臺后,部分地區所采用的平臺公司招拍掛拿地,政府以補貼、注資等方式返還土地出讓金的模式操作難度增大。此外,城投平臺招拍掛后需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提高了對城投公司自身資金實力的要求,也將進一步影響城投平臺的現金流。
中融研究:綜上,此次政策調整,改變了土地出讓金的征收主體,而關于分成、使用、管理等方面仍延續現行規定。預計土地出讓金的收支環節將更加規范透明,對政府而言,部分地方調節土地出讓金收入的行為會受限,地方政府在騰挪空間將會被顯著壓縮;對拿地主體而言,土地出讓金緩繳、漏繳、違規返還的情況會被遏制,對資金要求更高;對平臺公司而言,部分地區采用的平臺公司招拍掛拿地后,政府以補貼、注資等方式返還土地出讓金的模式操作難度增大,對資產規模和現金流會產生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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