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單一時爽,收貨惹人愁。
每年年中的“618”,年底的“雙11”,都是讓人歡喜讓人愁。
歡喜的地方是,兩個網絡集中大促節點,價格是相當的便宜,而令人犯愁的是,收貨就沒那么痛快了。
早些年的收貨環節“痛點”是送貨遲延,就是平時3天內到貨的,在“618”和“雙11”期間至少需要7天甚至更長時間才能送達。
隨著智能快遞柜的應用普及,如今收貨環節的“痛點”更多變成了“送貨不上門、自己搬回家”。
如果說,外賣員搏命與時間賽跑的送餐方式,是因為“困在系統里”,送餐遲延會被扣減費用,那么,快遞員把“送貨上門”變“送貨進柜”,是因為“困在系統里”,還是行業不當“潛規則”,抑或是其他問題?
2012年:智能快遞柜服務興起
2012年起,智能快遞柜(也被稱為“智能快件箱”)陸續在一些城市的小區出現。
智能快遞柜起初是兼具取件(也就是“代收件”)和寄件兩種服務場景,原本是快遞服務企業的服務場景的延伸。
截至2020年3月31日,豐巢共投入了約17.8萬個快遞柜,柜機占比約44%;中郵速遞易柜機占比約25%;其次是云柜、富友、菜鳥、京東物流等其他品牌快遞柜,占比均不超過10%。
從多年的運營實際來看,取件業務似乎成了智能快遞柜的主要場景,不僅快遞員習慣于在智能快遞柜中投遞包裹,一些上班族用戶也接受了智能快遞柜代收件服務。
2020年4月30日,豐巢宣布推出“會員服務”,因涉嫌變相強制收費引發廣泛爭議。
當時豐巢給出的方案是,普通用戶12小時內免費保管包裹,超時后每12小時收取0.5元,3元封頂。
按照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上班族的作息規律,早上8點出門,晚上8點前到家的概率較小,這意味著大多數因上班無法居家簽收的快遞,因臨時放置在豐巢快遞柜,用戶實際需要付兩次費,一次是快遞費,一次是保管費。
因爭議較大,2020年5月15日晚,豐巢向用戶致歉,并表示將用戶免費保管時長由原來的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超時后每12小時收費0.5元,3元封頂。
在豐巢智能快遞柜收費爭議事件發酵期間,2020年5月5日,豐巢還與中郵智遞開展了股權重組,交易完成后,中郵智遞將成為豐巢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中郵智遞原股東中郵資本、三泰控股(002312,股吧)將合計持有豐巢集團28.68%的股權。
豐巢完成該項收購后,其在智能快遞柜領域的市場占有率直接躍升至69%,已經涉嫌壟斷。
于是,豐巢隨后被處罰也就不難理解了。
2020年12月14日,豐巢因“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1年:快遞員“送貨進柜”涉嫌侵權
起步于2012年的智能快遞柜,已經在眾多城市大行其道,快遞服務的“末梢”投遞環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站在2021年,從用戶體驗來看,除去外賣及叮咚買菜、盒馬生鮮等具有社區團購形態的配送服務外,大多數快遞已經很少堅持“送貨上門”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主要快遞服務廠商中,順豐和京東的快遞基本還都是“送貨上門”。
反倒是未在智能快遞柜做布局的中通、圓通等快遞公司的快遞員,更愿意使用智能快遞柜投遞包裹。
站在快遞員角度來看,有了智能快遞柜,就可以“一站式”分發特定小區樓宇的包裹,確實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末梢”投遞方式。
在“送貨上門”和“送貨進柜”之間,快遞員群體難免“兩權相利取其重”。
但是,如果有利于快遞員的包裹投遞操作,未經用戶同意的話,則涉嫌侵害用戶的合法權益。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簡單說,“當面簽收”是快遞服務的法定要求,也是快遞企業的法定義務。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由此可見,除非寄件人指定收貨方式為智能快遞柜或經收件人同意,快遞員不應該“自作主張”直接將用戶快遞投遞至智能快遞柜之中。
在大多數情況下,尤其是工作日上班時段,智能快遞柜對快遞員和收件人屬于“雙向便利”,即便投遞行為是快遞員“自作主張”實施。
但在非工作日時段,如果快遞員未經用戶同意,依舊自作主張投遞至智能快遞柜,則明顯不合適。
值得注意的是,《快遞暫行條例》和《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均未對快遞企業不履行“當面簽收”義務設定專門的罰則,但是,用戶可以依據雙方的合同約定,追究快遞企業的違約責任。
因此,針對這種明顯侵犯消費者或用戶合法權益的做法,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以及類似消費者協會等維權組織加以關注;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后續在修訂法律時明確此類“不按約定姓名和地址的投遞行為”,設定相應的罰則,以監管促進行業服務規范。
當然,在法律、行政法規等修訂之前,快遞企業確實也可以參照一些人的做法,按照“送貨上門”和“送貨進柜”差別定價,其中,對于未經用戶同意的“送貨進柜”,可以通過快遞費減免等給予用戶補償。
相關法條:
《郵政法》
第八十四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第一財經獲授權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俊慧看網談法”。
文章作者
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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