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五年”“可落戶北京”“公司提供培訓”……這是XX北京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機場工程分公司與王某某簽訂的協議。然而事與愿違,就在王某某剛工作兩年半的時候,王某某卻突然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并不再去公司上班。對此,公司“不干了”,因此拒絕為他辦理離職手續,雙方鬧上法庭。公司堅稱,王某某是“騙戶口的”,要王某某向公司支付六萬元的離職補償。
而王某某作為被告則表示,公司是“惡人先告狀”,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經濟損失。真相究竟如何?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了這則案件。
員工:我離職是去考試,單位:“騙戶口”
2018年7月23日,公司與王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及《畢業生勞動服務補充協議》。《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合同期限為五年固定期限,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止。《畢業生勞動服務補充協議》還約定:王某某的服務期為五年;公司按有關程序為王某某辦理北京市戶口,并負責為王某某落戶;公司應對王某某進行教育、培養,促進王某某的成長。
王某某在公司實際服務期未滿,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因王某某原因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王某某應承擔如下的違約責任:(一)服務期每未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向公司上級集團公司支付兩萬元違約金;(二)支付公司出資培訓的一切費用(包括在培訓期間支付的工資、獎學金)及生活補貼。
王某某入職后,公司對王某某進行了多次培訓,并安排到項目上的工程管理部門工作,但其工作質量無法達到工作崗位的要求。公司曾先后多次為王某某調整工作,但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始終存在問題。
那么,在明知未滿服務期離職要承擔上述后果的情況下,王某某又為何堅持要辭職呢?
王某某稱公司長期拖欠工資,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公司對此解釋稱,公司從未長期無故拖欠王某某工資。公司認真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全面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長期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但由于公司是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相關項目部的主要經濟來源是工程款,不同項目的工程回款具有周期性,客觀上造成相關項目部在月工資發放時間上略有差異。王某某到公司單位后即在相關項目部工作,對此種情況是明知的,也從未提出異議。王某某所謂“延發工資”是個別情況,也是存在客觀原因的,并不屬于公司無故不按時支付工資的情形,王某某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公司進一步指出,王某某離職的真正原因是:北京戶口到手了,他要去追逐自己的夢想了——考律師證,做律師。所以,王某某是為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要全職學習才辭職。同時,公司指出,王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間始終無心好好工作,公司為其數次調崗,其都不能勝任。
為證明其主張,公司提交各項目部對王某某的評價、王某某與人力資源部員工就離職問題的電話錄音和2020年9月、10月航天城項目部正式員工考勤表等予以證明,其中各項目部對王某某多數為負面評價,少數為正面評價;電話錄音顯示2020年10月16日,王某某與人力部員工溝通離職問題時回復離職的原因是回去考試;考勤表顯示王某某自2020年9月17日一直休假至離職。
綜上,公司認為:已經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王某某就是蓄謀騙北京戶口后“跑路”。
法院判決:公司賠錢
2021年3月10日,王某某向門頭溝仲裁委申請仲裁,2021年4月2日,公司向門頭溝沖裁委提出反申請。2021年6月15日,門頭溝仲裁委作出裁決:一、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一萬五千五百六十四元四角;二、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為王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三、駁回公司的反申請請求。
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60000元;2.請求法院判決自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損失之后,原告再為被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5564.40元。
同時,公司主張,北京市戶籍指標數量非常稀缺,在招聘市場上有很大的價值,對公司而言隱藏價值很高,若員工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然給公司造成實際上的巨大經濟損失。此外,王某某違約在先,應當先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再申請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原裁決要求公司為王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錯誤的。在案證據表明,王某某沒有適當履行與公司簽訂的《畢業生勞動服務補充協議》,又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補充協議的約定,且未賠償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故公司拒絕為王某某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符合雙方對勞動合同的約定,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待王某某對公司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后,公司可以為王某某辦理離職手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王某某在公司工作27個月,其中11個月延遲發放工資,公司存在遲延發放王某某工資的情況。公司雖主張存在延遲發放工資是受工程回款時間及疫情影響,但工程款收回時間的延長不能作為延遲發放工資的合理理由,若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公司延遲發放工資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王某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公司關于王某某因個人原因辭職,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判決: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5564.40元。同時,要求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為王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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