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濟南公安最新通報“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王某文、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犯罪,無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發生。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東莞一家公司也發生了類似事件,法院會怎么判決呢?一起來看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胡某某入職XX電子(東莞)有限公司處,任職貨倉主管。趙某某是胡某某下屬,是勞務派遣員工。
2018年3月20日傍晚,派遣員工趙某某情緒非常激動向該公司反映,稱在公司處遭到上司胡某某強行猥褻,該公司建議趙某某立即報警。隨后,該公司派員前往公司,陪同趙某某本人及家人(包括趙某某姑姑、男朋友等人)找到公司人事部相關人員反映情況。坐下來不久,警察就到公司,并帶趙某某等人回派出所做筆錄。
東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清溪派出所出具證明顯示,2018年3月20日19時30分許,清溪派出所接110轉報稱東莞市清溪鎮上元公司廠內的一個雜物房有事主被猥褻。接報后民警趕赴現場。據報案人趙某某陳述,其于當天15時55分許,被其廠的主管胡某某叫到廠內的—個雜物房猥褻。后趙某某趁機逃離雜物房并打電話報警。后清溪派出所將胡某某帶回派出所審查,其不承認有猥褻趙某某的行為。后于當天清溪派出所受理為趙某某被猥褻案偵查(行政未破案件)。
2018年3月22日,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鑒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9點左右,趙某某投訴胡某某該日下午16點左右對其進行性騷擾,目前警方介入調查中,鑒于該案件對公司造成極其惡劣影響,故解除與胡某某的勞動關系。
胡某某不服,申請仲裁。
仲裁委裁決公司向胡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66761元。
不過,公司不服,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提交監控視頻(光盤)、視頻截圖、文字資料、犯案現場照片,擬證明胡某某對貨倉女員工趙某某實施性騷擾行為,女員工趙某某稱遭受胡某某猥褻及意圖強奸的現場確實為一間無人且密閉的小貨倉,且胡某某在工作上沒有必要帶趙某某前往該貨倉的事實。
公司提交測謊鑒定申請書,擬證明公司是合法解雇,胡某某存在猥褻員工的事實。胡某某不同意測謊鑒定,表示案件事實胡某某在派出所詢問中已詳細闡述,趙某某借了胡某某的錢,且還隱瞞事實,其在派出所做出不真實的陳述。
一審判決:公司主張胡某某猥褻女員工趙某某的事實,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認定該事實成立。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公司解除與胡某某的勞動關系是否違法,關鍵是判斷胡某某是否存在猥褻或性騷擾公司女員工趙某某的行為。
其一,東莞市XX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反映該公司派員前往公司,陪同趙某某本人及家人(包括趙某某姑姑、男朋友等人)找到公司人事部相關人員反映情況;清溪派出所的證明可以反映趙某某事發后向派出所報警;以上證據可以印證事發當天,趙某某告知家人及派遣公司胡某某猥褻的情況,如胡某某不存在猥褻行為,則趙某某置自身名譽、情侶關系和社會評價不顧,且甘冒報假案被追責風險,而告知家人、男朋友及報警的行為明顯有違正常人的行為習慣和社會一般常理。
其二,胡某某主張趙某某為何向派出所報案的原因是趙某某向胡某某借錢,胡某某聽聞趙某某要離職就要求趙某某返還借款,趙某某拒絕返還,所以趙某某為了逃避債務而構陷胡某某,但胡某某借給趙某某的借款為400元,且事發后不久趙某某即從胡某某處離職,為400元借款而勞師動眾構陷胡某某且放棄在胡某某處繼續工作的機會,明顯有違常理。
其三,胡某某主張趙某某污蔑胡某某,但沒有證據證明,胡某某對此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或者舉證雙方存在其他矛盾的證據,胡某某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四,公司提出進行測謊鑒定,胡某某本可以進行測謊鑒定以證自身清白,且測謊鑒定結果如果有利于胡某某將可能導致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后果,但胡某某一再拒絕進行測謊鑒定,明顯有違常理。
其五,民事案件實行高度蓋然性原則,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指法院基于對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的審查判斷之結果,并結合其他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即便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也應當依法對該事實予以認定,該證明標準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更高程度的證明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故即便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顯示為行政未破案件,亦不影響本案民事訴訟中對相關事實的認定,故對公司的中止審理的申請,一審法院不予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胡某某猥褻女員工趙某某的事實,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具有較高可能性,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該事實成立。故公司解除與胡某某的勞動關系是合法解雇,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提起上訴:冤枉啊!我沒有猥褻女下屬!
胡某某不服,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聲稱,“我與趙某某的溝通中從未涉及性的內容,我亦沒有違法犯罪的記錄。當時事實經過是,在2018年3月20日下午,倉管員因提前完成了工作任務,因此將多余的人力趙某某調給我進行新的工作分配,我在帶趙某某去原材料倉庫的路上,看到公司需要的塑膠藍色卡板,因此要求趙某某協助搬運暫時放置在輔料倉,進入輔料倉后,我問趙某某何時還錢,但趙某某并無還錢的表示,因此我要求其出具借條,但其不同意,共計約2、3分鐘左右,趙某某即離開了輔料倉。事后趙某某與其男友一起過來威脅我,我從未與趙某某有身體接觸。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決。”
二審判決:雖然公安機關尚未作出定論,但該事件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公司據此解除并無不當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趙某某投訴胡某某對其進行性騷擾且公安機關對此介入進行調查,雖然公安機關對于胡某某是否存在猥褻或性騷擾公司女員工趙某某的行為尚未作出定論,但該事件的發生必然對公司造成惡劣影響,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公司據此解除與胡某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并無不當,公司無需支付胡某某經濟賠償金。一審對此處理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某某還是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胡某某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不顧日常生活經驗,憑空認定我對趙某某實行性騷擾,無視趙某某的虛假陳述及我提出的證據。一、二審法院完全偏袒了公司一方,嚴重背離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
高院裁定:一、二審法院認定胡某某存在猥褻女員工趙某某的事實,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根據東莞市XX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清溪派出所的證明等證據,并結合胡某某一再拒絕進行測謊鑒定和胡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事實的情況,一、二審法院認定公司主張胡某某猥褻女員工趙某某的事實,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具有較高可能性,進而認定公司解除與胡某某的勞動關系并未違法,無需支付賠償金,并無不當。
依照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胡某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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