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18日,檢察日報刊登了一篇評論文章 “ 群主‘ 不 作 為’ ,就要擔主 責” ,引起網友熱議。
圖片來源:檢察日報
隨后#微信群聊天被罵群主不作為或擔責#就沖上了微博熱搜前三。
網友紛紛表示,“群主也不好當了”“這就去解散群,好不容易當個領導……”“嚇得我趕緊解散了我的姐妹群”。
檢察日報:微信群聊天被罵,群主不作為或擔責
微信群為群體的集體交流溝通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隨之而來的是微信群所引發的侵權案件糾紛也日益增多。微信群里罵人,群主“慢作為”“不作為”要擔責——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兩宗判決向社會昭示了這一道理(據8月16日《羊城晚報》)。
圖片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微博
兩宗案例都是由微信群里罵人所引發。一宗是微信群主對群員在微信群里辱罵他人置之不理,對被辱罵者求助也無動于衷,被法院以“慢作為”“不作為”為由判決承擔責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員罵人后,群主及時勸阻,在勸阻無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對此判定群主不承擔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群主建群后懶于管理,甚至放縱群成員口無遮攔,導致其他成員的權益受到侵犯。被傷害的成員據此要求群主承擔相應責任,合理合法。
從法律層面看,微信群主對微信群有管理責任和義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
首先,群主對群內可能會出現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或言論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制止發生在微信群內的侮辱他人名譽的行為。
其次,群主作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員多出發布群公告、將群成員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權限,群主應當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預防和阻止群內的侵權行為。
群主“慢作為”“不作為”要擔責,涉及判斷標準的問題。一方面,群主應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公平、公正地處理和勸阻群成員之間的爭執、謾罵,不能出于個人情感,偏袒發表侵權言論的成員。
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無限大,只要盡到積極預防、阻止群內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視為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應減輕或免予法律責任。
考慮到微信群的功能與特點、群主所具有的職責與權限,對群主責任的認定應基于過錯責任原則,可參照適用互聯網平臺服務商的“通知-移除”規則,即如果微信群成員在微信群發表侵權言論,群主在察知或經受害人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對侵權人進行勸阻警示,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如勸阻無效,應根據情況采取移除侵權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權的繼續和損害的擴大。
這兩起判決對組建和管理微信群或QQ群具有警示意義。行文至此,有句話須提醒各位群主,千萬別拿自己不當干部,群主“慢作為”“不作為”肯定是要擔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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