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恒任遼寧省副省長兼省公安廳廳長期間,曾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并將其轉變為“刑事案件”,進而制造一起冤案
編輯|朱弢
2021年8月2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薛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簡歷顯示,薛恒生于1955年11月,蘆島市綏中縣人。1973年8月,薛恒成為綏中縣高臺鄉中學教師,一年后成為該校負責人。
1975年2月,年僅20歲的薛恒,被提拔為綏中縣衛生局副局長,至此進入官場。此后,薛恒仕途順暢,39歲時官至副廳級,出任遼寧省民政廳副廳長。
2011年3月,56歲的薛恒,升任遼寧省副省長兼省公安廳廳長;2013年3月,任遼寧省政府副省長;2016年1月,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
據《財經》記者了解,薛恒兼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期間,曾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并將其轉變為“刑事案件”,進而制造一起冤案,后被受害人實名舉報。
這起經濟糾紛案的主角,正是薛恒的葫蘆島同鄉。
2007年1月19日,撫順市天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撫順天麒公司”)、葫蘆島市虹京鉬業有限公司(下稱“葫蘆島虹京公司”)簽訂協議,合作開發位于撫順市的一處房地產項目。
此后在該項目開發期間,雙方因房產銷售、財務支出等方面出現分歧,矛盾逐步升級。葫蘆島虹京公司董事長楊清明遂以“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為由,向遼寧省公安廳舉報撫順天麒公司董事長李月英涉嫌犯罪,經時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薛恒指示,撫順市警方對李月英立案調查。
2011年12月29日,撫順警方對當時還是該市人大代表的李月英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期間,在撫順市一名官員斡旋下,楊清明派出代表與李月英進行談判。據李月英稱,這位代表自稱是“薛恒的大舅哥”。
李月英告訴《財經》記者,在撫順市友誼賓館商談時,“薛恒的大舅哥”多次警告她,“不給楊清明稅后1.035億元,馬上就安排警方異地辦案”。
最后談判不歡而散!熬疆惖剞k案”的威脅成為了現實。2012年2月21日,遼寧省公安廳將案件指定本溪市公安局管轄,后以涉嫌騙取貸款罪,本溪警方對李月英刑事拘留。
2014年3月13日,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向明山區法院提起公訴,李月英被控犯有職務侵占罪、騙取貸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2015年3月9日,明山區法院認定李月英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
該案一審宣判后,撫順籍12名遼寧省人大代表聯名向省人大“上書”,稱本溪市明山區法院“把無罪案硬判處有罪案,制造奇案、制造亂象”,建議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約見遼寧省高級法院院長,并依據代表法組成專項特定問題的調查組。
2017年2月14日,本溪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李月英犯騙取貸款罪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017年3月3日,公訴機關明山區檢察院對李月英作出不起訴決定。至此,李月英已被羈押449天,她的公司則停產四年,幾近破產。
2020年1月17日,明山區法院刊登致歉公告,稱李月英案件已作出國家賠償,“現向你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根據《財經》記者獲取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2019年9月,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明山區法院向李月英支付12.8萬余元的賠償金。
李月英告訴《財經》記者,楊清明如果沒有靠山,不可能憑借一封誣告信,就讓年納稅近億元企業瀕臨破產。這些年,她數十次實名舉報薛恒充當保護傘,插手民間經濟糾紛, 把“民事糾紛”轉變成“刑事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 2021年8月12日,遼寧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沈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楊建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李月英案發時,楊建軍剛被提拔為本溪市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局長。
薛恒簡歷:
薛恒,男,漢族,1955年11月生,綏中人,1973年8月參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
1973年8月-1974年8月,遼寧省綏中縣高臺鄉中學教員
1974年8月-1975年2月,遼寧省綏中縣高臺鄉小學負責人
1975年2月-1978年1月,遼寧省綏中縣衛生局副局長
1978年1月-1980年2月,共青團遼寧省綏中縣委副書記
1980年2月-1980年12月,遼寧省綏中縣加碑巖鄉黨委副書記
1980年12月-1984年9月,共青團遼寧省錦州市委副書記
1984年9月-1986年8月,遼寧省委黨校培訓班學員
1986年8月-1987年2月,借調遼寧省錦州市委組織部工作
1987年2月-1989年5月,遼寧省黑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1989年5月-1990年2月,遼寧省錦州市土地局副局長
1990年2月-1992年12月,遼寧省錦州市土地局局長
1992年12月-1994年10月,遼寧省凌海市委書記
1994年10月-2002年12月,遼寧省民政廳副廳長
2002年12月-2003年4月,遼寧省民政廳副廳長、黨組書記
2003年4月-2007年2月,遼寧省民政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7年2月-2010年8月,遼寧省丹東市委書記
2010年8月-2011年1月,遼寧省營口市委書記
2011年1月-2011年3月,遼寧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營口市委書記
2011年3月-2013年3月,遼寧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兼),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2013年3月-2016年1月,遼寧省政府副省長
2016年1月,遼寧省政協副主席
中共十七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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