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就《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簡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簡稱《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簡稱《會員管理規則》)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記者了解到,北交所后續還將就落實公開發行注冊制下審核職責相關的自律規則公開征求市場意見。
關注點一:上市平移精選層的四套“財務+市值”的條件
《上市規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圍繞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總體目標,強化了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北交所對精選層現有的分層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復牌等單項業務規則,作出了體系化整合,同時吸收借鑒了現行上市公司監管的成熟經驗,形成了上市公司的總體監管架構和全鏈條監管安排。
從內容方面來看,《上市規則》包括了發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機制、監管處理等四部分。其中,針對企業發行上市,《上市規則》明確了上市條件與程序、上市保薦與持續督導、募集資金管理等內容。
與精選層的掛牌條件保持一致,北交所設置了市值條件和財務條件的四套標準,具有較好的包容性。標準一側重財務指標,市值起輔助作用;標準二側重關注市值標準,適應盈利模式清晰、業務快速發展的企業;標準三針對具有一定研發能力且研發成果已初步實現業務收入的企業;標準四主要面向市場高度認可、研發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未盈利企業。
目前精選層掛牌的66家公司,適用四套標準進層的都有,這套指標顯示出了較好的適應性。其中,多數企業以凈利潤標準要求進入精選層。據其測算,目前創新層、基礎層符合四套財務條件的公司數量充足,北交所后備上市企業儲備充分。
關注點二: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體 取消持續督導制度
根據《上市規則》,北交所在精選層持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對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作出了四方面的調整:
一是公司治理標準更加優化。《上市規則》增加了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的情形,推動獨立董事發揮更大作用;將資金占用主體范圍擴大到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緊盯“關鍵少數”;明確了不得新增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同業競爭,確保上市公司獨立性。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體。《上市規則》細化了自愿披露、豁免披露、暫緩披露、行業和風險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還建立了統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報備制度,嚴防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
三是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上市規則》按照“少停、短停、分階段停”的監管原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復牌機制,確保市場交易的連續性。其中,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的,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25個交易日。
四是主體責任更加清晰,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即保薦機構責任,同時,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須繼續執行,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交所將盡快明確后續制度安排。
關注點三:申報100股起,以1股為單位遞增
《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了:
一是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
二是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鐘,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
三是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上下5%的申報有效價格范圍,對市價申報采取限價保護措施。
四是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
五是單筆申報數量不低于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
北交所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關注點四:符合要求的財務退市可退至創新層、基礎層
《上市規則》中明確了北交所的退市制度,主要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退市標準,即“誰應退”。《上市規則》明確了北交所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的安排,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等四類情形。其中,財務類強制退市考察期為2年,指標不交叉適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怎么退”。《上市規則》規定了北交所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作為強制退市的先導制度;明確了強制退市由上市委員會審議,確保退市決定的嚴肅性和審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根據《上市規則》,退市公司符合新三板基礎層或創新層條件的,鼓勵進入相應層級掛牌交易,繼續發展;存在重大違法等情形、不符合掛牌條件的,轉入退市公司板塊。同時,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
關注點五:創新機制安排 對現金分紅不做強制要求
北交所公司治理等方面,與滬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監管一些制度創新,有效平衡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規范成本與收益。例如,對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勵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量力而為”。對于股權激勵,允許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應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設置低于股票市價的期權行權價格,以增強激勵功效。
關注點六:與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會員管理制度
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實行會員管理,會員是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區別于會員制交易所,會員在公司制交易所不享有財產所有權。
實施會員管理是落實上位法對于證券交易所的明確要求,在境內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較多成熟實踐,《會員管理規則》予以吸收借鑒,重點明確了對會員交易風險控制、客戶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術系統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強化監督機制,督促會員在各項業務活動中歸位盡責。
編輯:葉舒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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