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9月6日晚,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檢方和警方通報“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新進展:檢方宣布王某文不構成犯罪,不批捕;警方對其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對此,王某文案辯護團隊成員、知名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表示,刑事偵查終結意味著刑事案件終結,王某文不會因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責任。9月7日凌晨1點,王某文已獲自由,目前已踏上回家的路。
律師分析認為,對王某文處以15日治安拘留,表明其“刑事責任可免,行政責任最重”。
檢方宣布王某文“不構成犯罪”,律師稱其不會再被追究刑責
王某文是“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犯罪嫌疑人之一。
王某文與報警的女子周某同為阿里巴巴員工。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在與客戶就餐后,王某文先后四次進入周某房間。
7月28日12時34分,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張莊路派出所接110報警,報警人周某稱前一天晚上有男同事單獨進自己房間,但自己喝醉了,可能發(fā)生一些事情,希望查看酒店錄像。
接警后,張莊路派出所當日受理為刑事案件,調取酒店監(jiān)控錄像,對房間進行勘查;帶領周某前往山東省立醫(yī)院進行人身檢查;當天15時15分,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周某舉報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8月14日晚,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發(fā)布通報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因涉嫌強制猥褻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發(fā)生。
8月25日,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檢察院通報:近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分別以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罪、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罪提請我院審查批準逮捕。經我院審查,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犯罪,依法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罪一案正在審查過程中。
9月6日晚,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檢察院通報,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
“刑事偵查終結,意味著刑事案件終結,王某文不會因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責任。”徐昕律師介紹,此前律師團隊經反復、認真地研究,認為王某文無罪,因此反復向公安和檢察機關提交了無罪辯護的意見。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介紹,檢察院不批捕,一般以證據不足、不需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或者不羈押不至于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之“不符合逮捕條件”為由,而不下“不構成犯罪”的結論。但在本案中,檢察機關直接作出了“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15日治安拘留表明“刑事責任可免,行政責任最重”
同樣是在9月6日晚,在檢方做出不批捕決定后,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發(fā)布情況通報:2021年9月6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qū)分局按照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對于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劉昌松律師介紹,治安拘留15日是行政拘留中的頂格處罰,公安機關或認為王某文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同犯罪只有一步之遙,即治安違法中最嚴重的,拘留15日仿佛在說,“刑事責任可免,行政責任最重”。
治安拘留會不會對當事人及女子的入學、就業(yè)有影響?劉昌松律師介紹,治安拘留屬于行政處罰,不會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對子女的就業(yè)、參軍、入學等不會有影響。
王某文踏上回家路,刑拘監(jiān)視居住天數已折抵拘留15天
徐昕律師告訴記者:“王某文因為已經刑拘(刑事拘留)、監(jiān)視居住一定的天數,依法折抵行政拘留15天,所以王某文9月7日凌晨1點已獲自由,入住賓館,目前已踏上回家的路。”
劉昌松律師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規(guī)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這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是指同行政拘留程度相當的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性措施,而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以及拘傳措施,由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動范圍,強度較低,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
劉昌松律師介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guī)定,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jiān)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由于治安拘留同刑罰中的拘役、有期徒刑在限制人身自由上有同質性,故王某文指定居所監(jiān)視的期限應當折抵治安拘留時間,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治安拘留一日。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劉軍
律師詳解對王某文處理:“刑事責任可免,行政責任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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