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9月10日電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10日消息,該院當日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王雪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企業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信托貸款業務、貸款審批發放、辦公樓出售、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43.603024萬元。
來源: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雪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財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中新經緯APP)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