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微博網友發布視頻稱,在上海某商場女廁所內抓到一名男子男扮女裝實施偷拍行為。據了解到,實施偷拍行為的男子已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此前,深圳一大型公司員工樓頂偷拍女員工宿舍洗澡被解雇,還因此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定公司解雇合法。
2013年09月11日,張某某入職XXX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期限至2020年3月10日止。XX科技集團《集團員工違紀處理管理規定》第77條規定“在廠區或廠區公寓有傷風化行為者,開除”。
2018年10月23日晚上21:40左右,張某某在某樓頂偷拍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A公司)女員工宿舍洗澡,被A公司宋某,張某六名員工當場抓住,公司員工潘某有打電話報警,松元派出所出警,在民警的監督要求下,將該員工手機打開,該員工手機內有很多偷拍的照片及視頻證據,該員工被派出所帶走處理。
張某某向公安機關出具《保證書》一份,載明“今天我上樓頂打電話,不小心看到對面宿舍有人,便好奇的拿手機拍了張照片,然后被人抓住。這種偷窺別人的行為是可恥的。……”
2018年10月25日公司出具《員工違紀處理提報表》一份,載明:
“違紀者姓名”為張某某,“違紀事實描述”為“該員工于2018/10/23晚上21:40左右,在某樓頂偷拍A公司女員工宿舍洗澡,依《集團員工違紀處理管理規定》20151126F第77條,在廠區或廠區公寓有傷風化行為者開除處理”。
2018年10月30日公司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一份,載明:
“張某某……:您于2013年09月11日入職我司,雙方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0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經我司查實,您在職期間存在如下行為或事實:2018/10/23晚上21:40左右,在廠區偷拍A公司女員工宿舍洗澡。且您的上列行為或事實構成:嚴重違反我司如下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第一百一十三條品行操守類第76款及《集團員工違紀處理管理規定》品行操守類第77條第1款。我司經慎重研究,現決定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于2018年10月30日正式解除我司與您之間的勞動合同。……”
張某某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9500元。仲裁委駁回了張某某的仲裁請求。
對此,張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一審庭審中,在回答“你有何依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這一問題時,張某某稱“根據仲裁庭向第三方公司調查,我是在第三方公司的樓頂拍的照片,拍的是宿舍照片,并不是偷拍女生洗澡,我認為這不是有傷風化。且我是在A公司犯錯,不應當適用公司規章制度77條規定,該條規定的是在公司內犯錯,但我是在第三方公司犯錯,且我的行為并不是有傷風化”。
同時,在回答“你是否承認你存在偷拍女生宿舍內情況的行為?”這一問題時,張某某稱“我承認是有偷拍行為。”在回答“在仲裁階段提交照片,且你提交照片亦顯示一女子穿內褲在宿舍內,對于你在仲裁階段向仲裁機關提交了一張你所偷拍的女子穿內褲在宿舍內的照片,你有否異議?”這一問題時,張某某稱“沒有異議。”
一審判決:偷窺異性并拍照留存,侵犯他人隱私,違反行為操守,公司解雇合法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某作為一名成年男子,理應知道不能在女子僅著內褲時在窗外窺視,更不能以照片等形式對女子衣著不全的形象進行留存。張某某偷窺異性并拍照留存的情節,侵犯他人隱私,違反公司對于員工行為操守的基本要求,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張某某的勞動合同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據規定,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我只是拍了一張宿舍照片,不是偷拍女生洗澡,不能認定“有傷風化”
一審判決后,張某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稱,““偷拍女生洗澡”與拍一張宿舍區的照片,在情節上是有差距的,有擴大事態的嫌疑。上訴人只是拍了一張照片,即被認定“有傷風化”,其實質只是被上訴人急于找到一個開除上訴人的理由。對于一名工作五年有余,未曾有過因錯受罰的記錄的上訴人,即使有過錯行為,被上訴人亦應以教育為原則,作出相應合情、合理、合規的處罰。”
二審判決:偷窺并偷拍異性與員工基本職業道德不符,亦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張某某向公安機關出具的《保證書》、A公司出具《張某某(男)偷拍女性員工洗澡事件通報》以及張某某在一審庭審中的陳述內容可知,張某某存在偷窺并偷拍異性的不當行為,該行為與員工基本職業道德不符,亦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據此解除與張某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張某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166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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