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收買被拐賣兒童,就要入罪,而這也是為了遏制“買方市場”。
▲深圳被拐兒童孫卓認親現場,生父抓他的手臂問:你什么都不記得了?視頻/新京報我們視頻
文 |柳宇霆
對《親愛的》原型孫海洋來說,12月6日是個特殊的日子,就在這一天,他和被拐14年的兒子孫卓相認。在認親現場,孫海洋夫婦緊緊抱著“失而復得”的兒子痛哭不止,情緒一度失控。隨后,一家人坐在一起,吃了一頓遲來14年的團圓飯。據深圳警方介紹,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已被刑拘,除正在生病的孫卓養父,孫卓的養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濤的養父母也被采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對于涉嫌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無疑必須依法追究刑責,但對于是否應當處罰孫卓養父母,網上還有不同聲音。
有人認為,生恩不如養恩大,拐賣兒童是不法分子個人所為,養父母并非罪魁禍首。況且,這14年中,他們也花了不少精力,付出大量金錢等,辛苦養育了被拐賣的孩子,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還有聲音認為,養父母與被拐賣的兒童,已經建立了另一種親情關系,如果嚴懲養父母,是再次撕裂孩子的傷口,讓穩定的家庭、社會關系再次失衡。
從情理上講,孫卓的養父母“養恩”的確不容忽視。孫卓也表示過,“從小到大,他的養父母還有兩個姐姐都待他很好,有什么好吃的東西都先給他吃”,“不管怎么樣,現在的父母養了他十幾年,對目前的他來說,這些年的感情就是全部”。
▲深圳尋子14年當事人孫海洋找回兒子:警方給了自己希望,很感激他們的付出。視頻/新京報我們視頻
但是,也要看清楚的是,孫卓養父母的這種“養恩”,是建立在不合法的收買兒童行為基礎之上,建立在拆散他人骨肉親情的基礎之上。如果要讓這樣的“養恩”凌駕于“生恩”之上,讓收買的“親情”取代真正的“親情”,維持“將錯就錯”的局面,對于被害人孫海洋一家是不公平的,更是極其殘酷的。
從法律上說,對孫卓養父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也合乎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收買被拐賣兒童早已入刑,屬于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為了鼓勵收買被拐賣兒童家庭配合解救等,刑法“網開一面”作出規定,“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實施,上述“從寬”規定變成了“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這就意味著,只要是收買被拐賣兒童,就要入罪,而這也是為了遏制“買方市場”。
再看孫卓養父母的收買行為,雖然發生在2007年,也就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似乎可以“從舊兼從輕”。
但要看到,養父母這種收買行為呈現持續狀態一直到2021年。根據1998年12月2日最高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如果犯罪行為開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持續到新刑法生效以后才結束,就應當作為新刑法生效之后發生的犯罪對待,適用新刑法。
▲深圳被拐失蹤14年兒童孫卓已找到,監控拍下嫌疑人將其哄騙拐走一幕。視頻/新京報我們視頻
所以,對于孫卓養父母的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不應當適用原刑法中的“豁免刑責”條款,而應適用現行刑法“一律入罪”條款。
有人可能會指出,與孫海洋尋親頗為相似的郭剛堂尋子,為什么養父母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電影《失孤》的原型,郭剛堂騎著插有兒子照片的摩托車奔馳在路上,因明星劉德華的演繹而家喻戶曉,尋子24年的他在公安機關幫助下,找回了親生兒子郭新振。養父母之所以未被追究刑責是因為,郭新振被拐賣時,刑法中還沒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只有“拐賣人口罪”,尚未實施“買賣同罪”。
天下無拐,民心所向。這些年,從申軍良到郭剛堂,再到孫海洋,他們成功尋親的背后,離不開“尋子聯盟”“寶貝回家”等民間力量,也歸功于立法、司法、執法的不懈努力,包括立法“買賣同罪”、公安機關系列打拐行動等。
回到這起案件,在嚴懲拐賣者的同時,理應追究收買方的法律責任,加大拐賣犯罪成本,切斷犯罪鏈條,具體到追究刑責層面,也應把握好尺度。考慮到養父母一家善待孫卓,沒有虐待行為,也未曾阻礙對其進行解救,不妨結合受害人一方意見,作出符合法律、契合民意的從輕處罰。
特約評論員 | 柳宇霆(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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