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立法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女性,補齊了女性權益保護的“短板”。
據新京報報道,12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其中,修訂草案中明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女性。這意味著,類似于精神控制、“女德班”等危害女性的行為,有望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未來對于全面保護女性權益,意義不容小覷。
事實上,關于以暴力手段侵害女性權益,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作了相對全面的規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虐待、拐賣、綁架等行為,均在禁止之列。但從現實看,非暴力化手段更為隱蔽,成為近年來殘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新特點。通過洗腦馴化,操縱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殘自殺等事件,也屢屢見諸報端。
與暴力行為對女性的顯性傷害不同,精神控制等手段對女性心理上的傷害,外人往往很難察覺,而當事人因受精神控制,也很少想到主動向外界求助,這導致一旦被精神控制,當事人可能持續很長時間,直到釀成巨大悲劇才被發現。
如果受害者長期處于被精神控制之中,不斷遭受羞辱和打擊,一些受害人往往將責任攬到自己身上,產生“是不是我不夠好”“我配不上他”等想法,甚至做出傷害自身的行為。精神控制對女性的荼毒,可見一斑。特別要指出的是,女性一旦陷入精神控制的陷阱,除非外力介入,否則很難自拔。
而“女德班”,其實是在通過一種更隱秘的“洗腦”手段,去馴化女性,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近年來,一些地方開辦“女德班”,雖然打著“弘揚傳統文化”的幌子,但看看培訓內容——“男為大,女為小”“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不難得出結論:“女德班”不過是封建殘余的沉渣泛起,是精神控制女性的幫兇。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而“女德班”灌輸給女性的,則是赤裸裸的不平等;一旦“女德”觀念被女性接受,一些人不懷好意的精神控制也就將得逞。
目前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將“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與“禁止殺害、遺棄、殘害”等暴力行為并列規定,這顯示,在立法者看來,非暴力行為對女性身心的危害,與暴力行為無異。而非暴力行為持續時間長、不易被發現等特點,更決定了國家及時干預的必要性。
另外,修訂草案對女性權益保護的強化,也遠不止對“精神控制”的禁止。修訂草案將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權利”修改為“人格權益”,在和民法典保持一致的同時,也進一步擴大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范圍。簡而言之,在立法層面,保障女性權益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國家對侵害女性權益的行為進行干預和打擊,將有更為堅實的立法基礎。整治、追責精神控制培訓機構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偽造成普通情感糾紛的精神控制侵害案件,也能得到與之匹配的處置。
這些年,通過一些極端案例,精神控制、“女德班”對女性權益顯性或潛在的危害,已經在社會層面達成普遍共識。而完善立法,對精神控制說不,將補齊法律短板,更好地保護“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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