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延遲退休政策是否一致
江蘇省人社廳日前發布《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在退休政策方面,《辦法》創新規定了推遲退休政策,明確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人社部門備案,參保人員可推遲退休,推遲退休的時間最短不少于一年。
這也意味著,延遲退休政策在江蘇的企業層面,已經正式啟動。所不同的是,沒有強行推行延遲退休政策,而是把選擇權交給了員工和企業。員工想延遲退休,可以申請,但需要企業同意;企業希望員工延遲退休,可以做員工的工作,爭取員工的同意。只要雙方合拍、雙方有共同意愿,就能辦理延遲退休手續,人社部門只是做個備案記錄。
這樣的延遲退休政策,無疑是靈活性非常強的,員工和企業的自主權也是非常大的,會不會延遲退休,能不能延遲退休,要不要延遲退休,全在員工和企業自己掌握,政府不會干預,政府對延遲退休,只有一條硬性要求,就是推遲的時間不能少于一年。如此規定,就企業而言,可以避免強制員工延遲退休帶來的“富余人員”增加,也就是想要的人員被政策留下,不想要的人員也被政策留下。新規給予企業“同意權”,不想要的人員就可以讓其按時退休了。就員工而言,也能避免不管是否愿意留下,按政策都要留下的問題,有了更大的自主選擇權,企業無權強行要求其留下。想要將其留下,就必須雙方協商同意。
這樣的操作方式,顯然有利于企業的穩定和員工的心理,有利于企業和員工更好地安排工作與生活。可以預料,那些有一定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有敬業精神和服務意識、勞資雙方協調一直比較順暢、身體素質也比較好的員工,申請延遲退休的概率會比較大,企業同意的可能性也比較大。而且,雙方會在延遲退休的時間方面放得更長一些。反之,那些存在這樣或那樣問題,勞資雙方也不太合拍的員工,要想延遲退休,難度就大了,企業會在這方面更強勢一些。當然,也會出現企業希望員工延遲退休,員工不愿延遲退休的現象。到底會有多少員工會選擇延遲退休,需要看政策實施后的情況,預計選擇延遲退休的員工比例不會太高。特別是效益不是很好,工資收入不是很高的企業,愿意延遲退休的員工比例會更低。更多情況下,他們希望先進籠子,再出去找一份自己喜歡的,或待遇更高的工作。
企業的延遲退休政策已經敲定,延遲退休的主動權掌握在員工和企業手中。那么,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延遲退休政策怎么確定呢?是否也是與企業一樣,由員工個人申請、單位同意、相關職能部門備案呢?顯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延遲退休要比企業復雜得多。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關系涉及多個方面,編制、財政,如果是具有一定職級的公務人員,還涉及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也要介入,需要政府最終拍板。另一方面,如果推行延遲退休,一些地方的“退居二線”政策是否會取消,或如何確定,也是一個問題。否則,會矛盾很多。
不僅如此,事業單位中還有一類、二類性質,有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有正在進行改革的事業單位,有些地方,甚至有自己的土政策,如一些行業的人事代理,就是一種“特殊編制”,如何處理,問題很多,需要制定統一規范的政策。
這也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可能難以與企業同步,可能會另外制定一套政策。這就帶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又跑在兩股道上,了,顯然,這是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相適應的,會給下一步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留下新的難題的。因此,機關、事業單位的延遲退休政策怎么定,需要認真研究和思考,既要考慮到其特殊性,更要考慮到未來改革的需要,不要再制造新的矛盾,產生新的不平衡。原則上,機關、事業單位的延遲退休,也應當個人申請、單位審核、編制和財政把關、政府批準,而時間上則放在一年2個月,5年為一年。就是說,2022年申請的,可以延遲2個月,2023年申請的,可以延遲4個月,直至2026年,再考慮新的方案。
總之,延遲退休政策已經是箭在弦上,只等發射,但是,不同體制、不同性質、不同管理方式的單位和人員在政策上如何統一、如何平衡,也是需要認真研究和思考的問題,是必須面對的問題。政策的制定,既要考慮到眼前,更要考慮到長遠,要以不給后人留后遺癥的態度,把政策制定完善、規范和科學,切實提高政策的效率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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