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意味著該法即將迎來第三次修訂。在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期間,草案共收到42萬余條法律意見,參與人次超8.5萬。
婦女的權益保護歷來備受社會關注,如反家暴、反性侵、反PUA等話題曾引發過廣泛討論。特別是去年,全社會對拐賣婦女犯罪的關注度尤其高。今年的全國兩會對“打拐”問題做出了回應,“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寫入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
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的背景下,上會委員、代表熱議包括“打拐”在內的女性人格權益保護、包括消除就業歧視在內的女性勞動權益保護等具體議題,同時也建言草案的修訂方向,呼吁完善女性權益保護的法律救濟機制。
3月7日,江蘇淮安,法官為女性居民宣傳婦女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圖/IC photo
《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界定“歧視婦女”“性騷擾”等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開始施行,于2005年、2018年經過了兩次修訂,共9章61條。
此次草案修改48條、保留12條、刪除1條,新增24條,修改后共9章86條,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目前修訂草案涉及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合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格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六大權益(權利)的保障。
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長期關注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他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之所以稱這次修訂為“大修”,是因為它在立法技術上較之前有很大的進步。“它不僅是一個原則性、倡導性的法律,而且很多條文寫得很具體、可操作,法院和公安系統都是可以直接用的。”
此次修訂將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權利”修改為“人格權益”,完善了相關人格權類型,細化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措施,對精神控制殘害婦女,即PUA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中國政府履約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曾多次指出,我國現行法律中“歧視婦女”的含義不夠清晰。此次修訂增加了“歧視婦女”的含義,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于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訂時,將“性騷擾”一詞首次納入中國的法律條文,但當時并未對性騷擾行為的具體表現方式作出界定。此次修訂則詳細列舉了性騷擾的表現方式,并且再次明確用人單位和學校應當建立性騷擾預防和制止措施。
2021年12月24日到2022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截至1月22日,本草案意見征集在中國人大網上共有85221人次參與,意見數達423719條,數量遠超同時期征集意見的其他法律修訂草案。
對于此次草案意見征集,律師、關注婦女權益的專家學者以及婦女權益保障組織在互聯網上起到了積極的動員作用。
呂孝權表示,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保護婦女權益的專門立法,在整個婦女權益保障體系里處于基礎性地位。“這樣的定位,其實就要求婦女權益保障法吸納其他部門法里面已經有的相關規定。此外,應該將國內部分地方實踐中的優秀試點經驗囊括進來。還要對照國際公約,進行本土化的吸收。無論是細化的規定還是原則性的規定,都要在婦女權益保障法里有所體現。”
婦女人格權益保護受關注,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打拐”
婦女的人格權益保護歷來備受社會關注,包括打擊拐賣婦女犯罪行為、反性騷擾、反性侵等多個涉及女性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重要議題。
去年以來,全社會對拐賣婦女犯罪的關注度尤高。3月2日,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根據要求,將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作為今年重點任務來抓,快偵快破拐賣現案,全力偵破拐賣積案,建立完善預防、打擊、救助、安置一體化工作機制。
今年的全國兩會也對“打拐”問題做出了回應。202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堅決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追訴拐賣人口犯罪將繼續從嚴。
拐賣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響,當前滋生拐賣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鏟除,還有一批積案沒有偵破,拐賣犯罪形勢仍然不容樂觀。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其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呼吁提高收買婦女兒童罪的量刑起點,實施“買賣同罪”,以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作家、溫州大學研究員蔣勝男認為,目前關于收買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是輕的。但拐賣從來都不是拐賣者的孤立行為,恰恰相反,這是由收買方集體主謀懸賞,拐賣者在利益驅動下進行非法暴力擄劫的行為。因此她建議,提高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點刑,規定“買賣同罪”。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監事長朱征夫提交了關于“嚴厲打擊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罪的七條建議”的提案。在呼吁提高收買婦女兒童罪量刑起點的同時,朱征夫還建議,通過擴大拐賣、收買共同犯罪的打擊范圍,擴大正當防衛的適用范圍,認定因收買婦女、兒童而產生的婚姻、收養關系無效,收買地政府承擔救濟責任等,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打拐”議題之外,反性侵問題也受到委員關注。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中華職教社常務副主任、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常務副會長胡衛建議,健全女童保護長效機制,鏟除熟人性侵滋生的土壤。
談及中小學防性侵教育的難點,胡衛表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大部分受到性騷擾、性侵行為的受害未成年人,往往都與施害者熟悉甚至親近,因此防范熟人性侵成為健全女童保護長效機制中最值得關注的一個環節。
就業問題依舊是熱點,代表委員熱議女性勞動權益保護
女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同樣受到上會代表、委員的極大關注。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此次修訂草案進一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此次草案修訂的一個亮點是完善了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機制,明確了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其中包括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以及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應受到特殊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自2021年全面實施“三孩”政策后,各地均出臺了相應配套政策,進一步延長產假,陪產假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國各地規定的女性產假范圍大概是128至190天,主要省市基本上都是158天。而男性陪產假在7至30天,主要省市基本都是15天。對此,多位委員代表提醒,需警惕延長女性生育假可能帶來的就業歧視。
蔣勝男指出,女性產假和男性陪產假之間的天數差異進一步加大,可能加劇女性因生育遭受的就業歧視,進而降低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因此她建議,將男性的帶薪陪產假增加到30至42天。
蔣勝男在接受央視網采訪時還表示,育兒是夫妻雙方的責任,目前的產假實質上默認照顧新生兒的大部分責任由母親承擔,應給男性更多的時間照顧產婦和新生兒。
在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看來,目前各省份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均延長了產假,但如果延長產假的成本由企業負擔,那么企業為了節省人力資源成本,就很可能盡量不招聘女職工。因此她建議,國家財政應承擔延長產假的成本,消除就業市場中的性別歧視。全國政協委員翟美卿提出,可以通過補助企業的方式,鼓勵企業招聘育齡女性以保障女性就業權益,進而促進生育。
代表委員呼吁完善女性權益保護的法律救濟機制
據央視網,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初審修訂草案時,李銳委員曾坦言,從目前我國現實來看,婦女被拐賣、性侵,遭受家庭暴力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今年兩會上,部分委員、代表認為,目前的修訂草案對婦女權益保護的救濟機制存在不完善之處。
修訂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結束同居、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個人隱私。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師范大學副校長、致公黨湖南省委會副主委謝資清在提案中表示,該條款應增加公安機關的及時介入和保護內容,強化公檢法系統的職責。盡量避免一些婦女受害有法可依,卻仍然存在求告無門、無人能管的情況。他建議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責歸屬,嚴厲打擊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胡衛委員在建言女童保護機制時同樣提到,熟人性侵的并不少,但是現實中報警的并不多。他認為,實施強制報告制度,不僅是對被侵害人自身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對其他未被侵害的未成年人進行保護。
除建立強制報告制度以外,部分法律專家、委員認為還應當引入公益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彭靜認為,現有草案未明確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應當納入公益訴訟范疇。而且,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主體資格過窄,有必要賦予檢察機關外的其他主體提起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因此,彭靜委員建議,應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訴訟條款,以增強婦女權益司法保障力度和效果。同時,呼吁建立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形成婦女權益保障的合力。
婦女權益保護的關鍵不單在于法律自身,執法和司法也是極其重要的環節。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政府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所副所長馬金芳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實際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存在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打擊不力的情況。在社會治理層面,基層鄉村因經濟、文化、宗族等原因常成為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外之地”。很多基層政府和司法機關長期不作為,讓犯罪分子更加猖獗。
馬金芳建議,要讓法律在執法和司法環節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地方政績考評機制,把婦女兒童保護納入政績考評范圍,將婦女兒童保護落入實處。同時,她還表示,要將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與刑法有效銜接。“要讓前兩部法律真正成為‘有牙齒的法律’,形成有效的懲戒和救濟機制。”
呂孝權同樣向記者表示,有法可依之后,需要面對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這就需要執法、司法人員的理念和意識能夠跟上,對法條所蘊含的立法精神有嚴肅深入的理解。”
呂孝權還表示,后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需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地方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國家層面的立法做細化規定,出臺地方層面的、具可操作性的保障辦法或者條例。
在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方面,一些社會組織也在行動。萬飛于2014年發起成立了監利市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會,長期以來主要從事家暴干預、困境婦女兒童保護等工作。他向記者表示,國家的法律是在逐漸修改和完善的,法律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細節。“拿反家暴法來舉例,雖然我們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會發現仍然存在許多新問題,比如關于受到家庭暴力的婦女兒童的庇護問題,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流程應該如何操作,民政部門和婦聯部門應如何聯動等等。目前我們也在探索,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試點,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穩定可靠的庇護場所。”
新京報記者 展圣潔 胡閑鶴
編輯 陳靜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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