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國家網信辦、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意見,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未來,三部門將信息共享、聯合獎懲,促進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
《意見》對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稅收監管提出明確要求,涉及兩個要點。一是要求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通常指MCN機構)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主播”實施逃避稅;二是要求網絡直播發布者(通常為主播)開辦企業或個人工作室需要建賬,對其原則上查賬征收稅款。
去年以來,稅務部門接連曝光林珊珊、朱宸慧(網名雪梨)、黃薇(網名薇婭)等多起網絡主播偷逃稅案件,引發社會對該行業快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意見》的印發表明網絡直播行業進入規范發展的新階段,跨部門協同監管不是限制或打壓行業發展,而是引導其更好發展,有規則對行業來說是好事。
直播平臺、MCN機構不得策劃、幫助主播逃避稅
《意見》要求,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布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不得轉嫁或者逃避個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主播實施逃避稅。
根據《意見》,這些“策劃”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主播”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
施正文分析,根據個稅法,取得收入的是納稅人,支付所得的是扣繳義務人。很多主播的收入是平臺或MCN機構支付,也就是扣繳義務人,平臺或MCN機構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現實中,由于平臺、MCN機構、主播分享利潤,出現一些直播平臺或MCN機構通過各種手段轉嫁或者逃避個稅代扣代繳義務,以獲得更高的稅后利潤的情況,甚至通過轉變主播收入性質幫助其逃避稅。《意見》對這樣的行為明確禁止。
在過往曝光的幾起主播偷逃稅案件中,均存在通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轉變收入性質,將個人勞務所得轉為個人經營所得,從而偷逃稅的情況。相比個人勞務所得需要合并計稅,并適用3%—45%的稅率,個人經營所得不用合并計稅,且適用稅率的上限更低,為5%—35%。
這就涉及主播收入性質如何判定的問題,《意見》也對區分界定主播收入來源及性質提出要求。施正文表示,從相關法律和實踐來看,判定主播收入性質主要看經濟實質。
如果平臺或MCN機構與主播是雇傭關系,那么主播收入屬于工資薪金;如果是合作關系,即獨立勞務,那么主播收入就屬于勞務所得;如果主播成立了個人工作室,且工作室在實際運營,以工作室的身份與平臺或機構產生交易,那么這部分就屬于個人經營所得。
施正文表示,現實中,一些主播的個人工作室并沒有實際運營,沒有經濟實質,只是為了“走賬”而存在的空殼,這是法律不允許的。過往幾起主播偷逃稅案件涉及轉變收入性質的行為應該都是這類情況。
記者注意到,《意見》還提到,網絡直播平臺不得強制要求主播成立工作室或者個體工商戶。施正文認為,一些“小主播”在平臺和MCN機構面前是很弱勢的,不排除有平臺或機構為逃避稅強制主播成立工作室的情況。
主播設立工作室要建賬,查賬征收稅款
對網絡直播發布者,即通常所說的“主播”,《意見》要求其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
施正文解釋,這主要是針對“核定征收”提出的。核定征收原本是給小企業設計的一種征稅方式,由于這些企業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等原因,稅務機關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款。
實際中,由于核定征收需要繳納的稅款更少,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爭奪稅源,將核定征收作為一種總部經濟稅收優惠方式,吸引外地企業入駐。通常的形式是,以地方的經濟園區為主導,不要求企業實地辦公,只需要把一些稅收落在當地即可。由于落戶的企業可以享受相當的稅收優惠,這些地區往往被稱為“稅收洼地”。近年來,一些影視明星、網絡主播也開始利用核定征收政策逃避稅款。
不過,核定征收政策正在逐步收緊。去年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稱,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此前高收入人群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避稅的方式不再可行。
在此之前,2021年9月,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施正文認為,《意見》對此加以強調,就是再次明確主播設立企業或工作室必須要建賬,原則上要查賬征收稅款。像過去那樣在所謂的“稅收洼地”注冊企業,直接享受核定征收的情況未來不會有了。
平臺每半年向網信、稅務部門報送主播收入營利情況
除偷逃稅問題,《意見》還對平臺落實其他主體責任、規范直播營銷行為作出要求。
其中提到,平臺要對主播進行基于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并執行分級分類管理。對違法違規賬號,采取警示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使用、永久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跋喈斢谝环菥W絡直播行業的‘黑名單’!笔┱恼f。
對主播在直播過程中的營銷行為,《意見》要求,不得對商品性能、功能、質量等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在公平競爭方面,《意見》要求,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采用價格比較方式開展促銷,應當以文字形式顯著標明銷售價格、被比較價格及含義。
此次《意見》由國家網信辦、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網絡直播行業將接受跨部門協同監管。未來,三部門將信息共享、聯合獎懲,促進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
比如,《意見》要求平臺每半年向網信、稅務部門報送存在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對依法依規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信納稅的,各有關部門評先樹優給予鼓勵支持。對違法違規的主播和平臺將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正文認為,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業態快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雖然被曝光的只有幾起,但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應當引起全行業的警醒。此次三部門聯合發文,表明網絡直播行業進入規范發展的新階段,跨部門協同監管不是限制或打壓行業發展,而是引導其更好發展,有規則對行業來說是好事。
新京報記者 姜慧梓
編輯 張磊校對 楊許麗
最新評論